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几个常见问题法律提示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赣州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赣州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通过网络的宣传,很多企业主知道,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是带薪居家隔离,不能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照发,这对于很多中小企业主也许是生死考验期,所以十分关心这期间工资到底该如何计发?发多了,企业无法负担,发少了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网络上对如何计算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劳动报酬的论证文章,也不详尽,只告知照发,但仍有很多疑惑,特此做了点更细化的论证和梳理。
疫情防疫,政府发文延迟复工(赣州地区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换而言之,只要政府发文延迟复工期间没有超过一个月,员工劳动报酬应该按照约定工资标准支付。但难点在于约定工资标准如何理解?现实中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构成各不相同。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未免产生劳动争议,也不无谓增加企业负担,建议参照以下原则,计发劳动者工资:
1、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基本月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基本月工资计算;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年度12个月除因工作业绩支付的奖励(绩效奖励),因实际工作而支付的津贴、补贴,因加班加点支付的加班工资之外的平均工资计算;
3、计件计算工资的员工,约定保底工资的,按照保底工资支付,未约定保底工资或者约定的保底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赣州地区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月)。
4、疫情防控,政府发文延迟复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重新沟通工资标准,重新确认了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经政府许可,用人单位为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或为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而可以正常复工的企业,正常发放工资即可,注意国家假日办发布的法定节假日及延长的假日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应按300%标准计发劳动者工资。
6、对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换而言之,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不受政府发文延迟复工时间的限制,须依照上述1、2、3、4点规则计算工资。
防疫期,谁可以要求减免停业期间租金?
非典时期,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但仍有参考价值)指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规则)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换而言之,商业店铺承租户,由于政府发出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营业的,停业期间产生的租金,商业店铺承租户如要求房东减免的,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租赁合同承租户都可以提出免租要求哦,如住宅房屋租赁户,疫情防疫期间未影响房屋使用的,仍然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
疫情防控期,买卖合同的供货方要求延期交货的亦有法可依
买卖合同要求延期交货的亦有法可依,但政府采取防疫措施之前就已经到合同履行期,本身就已经属于迟延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不能要求免责。这里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属于可预见的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迟延履行免责的抗辩事由,例2020年1月29日江西省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假设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是2020年1月29日,如延迟至2月10日交货,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交货的可以免责,但如果约定交货时间是2020年1月28日,虽是法定节假日,但疫情防控指令未生效,迟延至2月10日交货,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措施,延误工期的如何处理?
施工期限延期,除餐饮行业受到疫情防控影响巨大之外,建筑施工行业,影响也是颇大,建筑工人来自全国各地,各地对疫情防控措施不一,除了施工合同履行地政府采取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来自其他地区的工人,政府也可能采取更长期限的管制措施,所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施工合同履行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限,可以作为顺延工期理由之外,如因其他地区采取“封城”措施,导致工人无法到岗施工,影响工期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建设单位的理解,由于建设施工合同大多工期较长,到结算甚至诉讼可能在三五年之后,所以务必办理好工期顺延签证,以免日后无据可寻。
疫情防控措施,会影响我申请法律救济的诉讼时效吗?
疫情防控措施对诉讼时效不产生影响,但国家延长的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诉讼时效,如,本来在春节假日到期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顺延到1月31日,国家假日办下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则诉讼时效顺延至2月3日24时止。
友情提示:
疫情防疫后期,政府可能不采取延迟复工、疫区封闭等强制措施进行防疫,比如只建议减少社交活动,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则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但疫情期,对履行合同确有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依照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协商方式,调整合同履行的部分条款,如减少租金、延长交货期等,注意协商沟通一致后,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全国30个省份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见形势严峻及国家决心,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法律问题,防控期间,不轻易出门,有法律疑问,通过微信、电话咨询专业律师,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人,就是与国家共筑疫情防控隔离墙。
附:
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赣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在2003.06.1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经废止)。
三、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
(一)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劳动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为由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以与“非典”防治相关事由对医疗卫生机构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者对防治“非典”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起的其他相关诉讼,人民法院暂不予受理。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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