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号条款无效?网络游戏运营商可这般应对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 01 - 韬安荐案语 2022年7月25日,周某与莉莉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宣判,判决中对休眠账号删除条款作了无效认定,引起游戏行业内的诸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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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语
2022年7月25日,周某与莉莉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宣判,判决中对休眠账号删除条款作了无效认定,引起游戏行业内的诸多讨论。9月6日,新华社发布《民生直通车|中消协点评六类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一文,报道了中消协对休眠账号删除条款的点评:若网络游戏经营者回收账号、删除特定数据的时间间隔太短,或未经事先通知便采取处置措施,对于拥有账号使用权的用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①
① 新华社新媒体:《民生直通车|中消协点评六类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3204513010962078&wfr=spider&for=pc,发布于2022年9月6日。
莉莉丝公司案的二审判决应作何理解?中消协的点评应如何应对?本周荐案从“莉莉丝公司”案着手,分析网络游戏运营商能否、如何行使删号这一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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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
向游戏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系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游戏用户享有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的权利。休眠账号删除条款限制了游戏用户的权利。该限制是否合理,需考量休眠账户所增加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管理难度和运营成本,与游戏用户账户被删除后无法恢复之后果间的平衡。今后,游戏运营商恐难继续在用户协议中,仅以三言两语约定休眠账号删除条款或其他删号条款,即享有单方解除权。
结合本文“案件拓展速览”案例1、案例2的法院观点,网络游戏运营商仍可享有永久删号这一合同解除权,但需要(1)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违规情节和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处罚规则应客观明确,使游戏用户知晓何种事由会导致合同解除(删号)的法律后果;(2)网络游戏运营商须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如在条款中对用户账号的处理部分使用加黑或彩色字体加粗显示;(3)如情况允许,对游戏用户作删号处理前,可发布删号预警通知,以示解除合同的程序正当性;(4)在删号处理后,可为游戏用户提供申诉的渠道,保留一定的救济措施。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莉莉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莉丝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 被告莉莉丝公司关于《剑与远征》游戏签订的《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5.3条(休眠账号删除条款)无效;
2. 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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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基本案情:
莉莉丝公司系《剑与远征》手机游戏的运营公司。周某系该游戏的注册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周某注册《剑与远征》游戏时,与莉莉丝公司签订了《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约定:“……5.3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长期未使用游戏账号登录莉莉丝游戏,莉莉丝有权视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对此莉莉丝不承担任何责任……7.6用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使用本软件和相关服务,不得作出以下侵害莉莉丝公司或第三人利益,扰乱游戏秩序,违反游戏公平性、违反本协议或者莉莉丝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则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7.6.13私自进行游戏账号、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交易……”。
2020年5月,周某向莉莉丝公司提出要求换绑手机号,莉莉丝公司游戏客服回复暂时不支持解除绑定,建议绑定微信或QQ账号登陆游戏。案涉游戏内《客服-常见问题-账号-如何解绑已经绑定的账号?》页面,亦载明“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已绑定的第三方账号无法更换或解除绑定。”
周某认为:消费者有权对自身虚拟财产予以处分,该等权利不应由莉莉丝公司予以限制;莉莉丝公司作为游戏服务经营者,应充分保障消费者对自身虚拟财产予以处分的权利,其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故周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③:
1. 确认被告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5.3条的内容无效;
2. 确认被告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6条中的7.6.13条的内容无效;
3. 确认被告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客服-常见问题-账号-如何解绑已经绑定的账号?》中“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已绑定的第三方账号无法更换或解除绑定”的内容无效;
4. 判令被告在自身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向用户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和解除手机号、微信、QQ、Apple绑定的服务;
5. 判令被告在自身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向用户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实名认证绑定的服务。
③ 诉讼中,周某变更第一、四项诉讼请求为:1.确认莉莉丝公司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5.3条无效;4.判令莉莉丝公司在周某没有绑定其他社交账号的情况下,在自身运营的《剑与远征》游戏内向用户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和解除手机号、微信、QQ、Apple绑定的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④:
对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服务协议》第5.3条(休眠账号删除)。本案中,莉莉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休眠账号管理运营负担甚巨,而删除用户账户之严重后果却显见。况且莉莉丝公司在用户连续一年不登录游戏便直接删除账户,所设期限不尽合理,处置方式亦缺乏交易之诚实信用。因此,该格式条款对作为游戏用户的周某权利的限制不尽合理,故当属无效。
对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服务协议》第7.6.13条(禁止私自交易游戏账号、道具、装备、游戏币等)。首先,游戏账号、道具、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由作为游戏用户的周某享有尚欠缺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服务协议》第七条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可知,作为游戏用户的周某仅享有对案涉游戏中的游戏道具、装备、游戏币等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再次,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道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是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和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网络游戏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归运营该游戏的莉莉丝公司所有。故原告主张该条款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周某要求莉莉丝公司为游戏用户提供案涉游戏账号更换实名认证绑定服务,即变更游戏账户的用户,现未经莉莉丝公司同意情况下,与《服务协议》第7.6.13条的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莉莉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④ 对于周某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客服-常见问题-账号-如何解绑已经绑定的账号?》中的内容无效,要求莉莉丝公司在其没有绑定其他社交账号的情况下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和解除手机号、微信、QQ、Apple绑定服务。莉莉丝公司已在诉讼中对《客服-常见问题-账号-如何解绑已经绑定的账号?》页面内容进行变更,并提供该项解绑服务,周某亦已实现其游戏账号与手机号的解绑。故该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需再予支持。
争议焦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莉莉丝公司与周某就《剑与远征》游戏签订的《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5.3条关于休眠账号的删除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裁判梳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休眠账号删除条款系根据游戏玩家账号的活跃程度判断账号是否属于休眠账号,进而赋予游戏运营商删除休眠账号的权利,该条款实质上是服务合同的终止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处分。故莉莉丝公司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合理理由限制周某的权利,且该限制属于合理范畴。
第二,莉莉丝公司与周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既要保障周某作为游戏玩家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剥夺莉莉丝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进行必要管理、维护游戏正常运营的权利。本案中,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实现打击“网络黑产”等目的之唯一途径或者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莉莉丝公司以此为由限制周某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
第三,莉莉丝公司还主张大量休眠账号的存在,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影响了正常玩家的游戏体验,但莉莉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所致运营成本增长与否、成本增长幅度、游戏体验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且上述成本增长或者影响程度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休眠账户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根据登陆频次判断游戏账号是否属于休眠账号,进而赋予游戏运营商删除休眠账号的权利,对游戏玩家及游戏运营商来说,均既是一种权利保护,也是一种权利限制。根据本案一审审理中变更的休眠账户删除条款之约定,莉莉丝公司将休眠期限明确为连续365天,本院认为,变更后的休眠条款虽然对休眠期间进行了明确,但在实施消灭游戏玩家主要权利这一重大处分行为时,莉莉丝公司未设置事前提醒或者通知程序,或者向游戏玩家提供事后救济措施及途径。对于未注意或者遗忘该条款的游戏玩家来讲,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游戏玩家的过失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当;对于其他一般游戏玩家来说,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登陆频次才能保有主要的权利,就此难言良好的服务体验,亦与莉莉丝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相符合。由此,可以认定该条款对休眠账户的处置方式不合理,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至于莉莉丝公司是否实际据此条款删除过休眠账户,与该条款的效力无关。
综上,涉案休眠账号删除条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周某主要权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04 -理论荟萃
一、删号条款是游戏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常见条款,但永久删号的合同效果,实际上是服务合同被单方解除了。那么游戏运营商能否、如何行使单方解除
权?
删号条款(包括删除休眠账号、删除违规账号)实质上属于游戏运营商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解除和特定用户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势必会对该特定用户的合同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事实和缘由未能达成共识,将会产生合同解除之诉。
杜强强认为,从合同法理论来说,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本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不过问题恰恰在于,只有在均衡的情况下,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等强大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人们带来“公正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巨大“实力落差”的情况下,约定解除权条款在实践中恐怕只会迎合强势一方的需要。⑤
⑤ 杜强强:《论民法任意性规范的合宪性解释——以余丽诉新浪网公司案为切入点》,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相似地,法院对解除权的行使、尤其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也持谨慎态度。对于《用户服务协议》格式合同,法律会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游戏运营商提出更高的要求,以防其利用合同优势地位滥用合同单方解除权,对普通消费者(玩家)造成显著的不公平。这要求游戏运营商在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考虑玩家的权利保护。
如用户长期不登录游戏,其游戏账号会变成“休眠账号”,不能为游戏运营商带来收益,还会占用大量的服务器资源,提高游戏日常运营和维护成本,因此大部分游戏公司都会在用户协议中约定“休眠账号删除条款”,以缩减游戏运营维护成本。另外,如用户存在严重违约或违规行为,游戏运营商有权视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或依约对游戏账号进行封停1-7天、封停30天、永久封停(即删除账号)的“处罚”措施。其中,永久封停账号,即账号删除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游戏运营商往往在发现用户存在违规或违约行为后,通过游戏内发邮件或公告的方式通知该用户,其账号因违规被永久封停,并即时生效。在此情形下,用户一般不享有合理的申诉期间或申诉途径,难以及时获得救济。
从通常的游戏运营角度出发,游戏运营商不会任意行使单方解除权——永久封停用户账号,因为留住更多的活跃用户才符合商业游戏的盈利模式。一般而言,只有当部分用户在游戏内实施了严重到一定程度的违规行为,游戏运营商为维护游戏内的公平环境、保障大多数玩家的正当利益,不得已才会进行永久封停,以完成对游戏内容和运营环境进行善良尽责的管理。
问题在于:用户的违规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游戏运营商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此,游戏运营商、用户、审理法官在理解上可能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有效的《用户服务协议》的条款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本文认为,游戏运营商应积极调整《用户服务协议》,使用户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与运营商可采取的处罚措施一一对应,明确约定永久封停账号这一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协议中对处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该部分内容作突出展示;设置并严格履行一系列通知预警程序,以确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性;最后,给用户预留合理的申诉期间、申诉途径。
二、游戏账号及游戏账号内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1世纪以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逐渐成为重要的网络行为,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财产的权益纠纷、法律归属及保护对策等内容,开始为社会关注。截至目前,虚拟财产⑥的权利归属这一问题,仍是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焦点,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⑥ 本文主要围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展开讨论,具体而言包括游戏币、游戏道具、游戏账号等。
(一)所有权归属于游戏用户
持该观点的,以杨立新、康娜为代表。杨立新教授在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基础上,套用物权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方式将虚拟财产区分为虚拟动产与虚拟不动产。虚拟不动产主要针对网络企业法人主体,对其所建立取得的网络虚拟空间为范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游戏用户享有的是虚拟动产,指在虚拟空间的范围内,网络用户所兑换取得的虚拟钱币,通过劳动所获取的游戏装备等,游戏用户通过债权协议取得了虚拟动产的所有权。⑦
⑦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康娜认为虚拟财产由用户使用金钱对价或劳动时间创造于网络运营商的平台上,故所有权理应属于用户,并从三个角度进行论述。首先,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如果明确地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于用户,无疑将激励用户创造更多高质量的虚拟财产,从而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其次,根据洛克的劳动果实理论,虚拟财产的创造者(邮箱用户、游戏玩家等)理应拥有其相应的虚拟财产(比如,电子邮件、虚拟物品),因为他们无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再次,根据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很多用户都强烈地认同于其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特别是自己的化身,故给予用户相应的虚拟财产所有权无疑有益于健全其人格。⑧
⑧ 康娜:《数字经济下虚拟财产的立法进路——基于<民法典>第127条与保管合同的视角》,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二)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
持该观点的,有周于峰、邵伟钰、邓社民、李炳录、韩金山等学者。从众多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看,一旦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之间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取得存在分歧时,法官一般也支持该观点——会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判定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为游戏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附属物。
周于峰、邵伟钰认为,网络游戏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服务)销售,不是基于商品(服务)销售合同开展,而是基于网络服务协议开展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无偿性、自愿性以及单方性就导致游戏用户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带来的一切收益,在根本上并不具有所有权。周于峰、邵伟钰还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划分为游戏币、游戏道具、游戏账号和游戏充值点卡以及付费部分四大类,其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如下图所示。⑨
⑨ 周于峰,邵伟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税收征管研究——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载《财会通讯》2021年第20期。

邓社民、李炳录、韩金山认为,网络游戏是大型计算机软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网络游戏装备则是网络游戏的构成元素或者游戏角色。网络游戏创作完成之后,由该网络游戏作品的运营商(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游戏用户通过付费的方式使用网络游戏以及其中的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将其作品的复制权许可玩家使用的结果。游戏装备作为游戏作品中重要的构成元素或者角色,而不是物,游戏用户对购买的网络游戏装备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著作权,而是按照游戏服务协议约定对网络游戏享有许可使用权。⑩
⑩ 邓社民,李炳录,韩金山:《再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享有的权利性质为视角》,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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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扩展速览
案例1:张某与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⑪
法院认为:(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行使解除权也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2)约定未明确具体的违规情节和对应的处罚措施,处罚规则不客观明确,对于出现何种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系由被告根据不同情况和背景才能作出判断,而非是广而适之的解除标准。
本案中,巨人网络公司主张其系依据用户协议第2.12条、第2.13条行使解除权。而根据用户协议第2.12条、第2.13条约定,用户存在以下两种行为……被告巨人网络公司即可处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几项的处罚措施:警告、倒扣数值、冻结或回收游戏虚拟物品、暂时冻结玩法、永久冻结玩法、强制离线、封某账号、删除档案及采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从事该等行为。综上,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尚不明晰的情况下,被告巨人网络公司直接援引用户协议的条款解除合同,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同,判决巨人网络公司解除对原告张某游戏账号的封禁。
⑪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案例2:吕某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⑫
法院认为: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须主要考虑两个方面:(1)提供格式条款方是否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2)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中,星辉公司在条款中对用户账号的处理部分使用加黑或彩色字体加粗显示,可以认定星辉公司履行了相应提示义务。且对于原告吕某在游戏中违规使用“脚本”的行为,星辉公司
先通过发布预警通知全体游戏用户,以7天缓冲期警诫用户此后继续使用脚本进行游戏的将受到永久封停的处罚,后对包括原告吕某在内的用户分批查禁并公告,上述措施和程序符合约定,具有正当性。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吕某解封游戏账号、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⑫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31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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