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永乐公司担任清洁员工作,于2016年满50周岁,开始领取城乡养老保险金。2018年底,陈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多处骨折。对此次事故,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永乐公司认为陈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陈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所受伤害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陈某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不同,陈某并不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陈某虽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发生事故前,确实在永乐公司上班,与永乐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陈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法院遂判决驳回永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1、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
2、我国划定退休年龄并不是要禁止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划定退休年龄主要目的还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其慎重地选择继续劳动。所以对于使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潜在风险,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就应已预见,用人单位自愿承担风险的就不应排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的意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一般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所以,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宜以退休年龄为限,将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排除在劳动保护之外。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若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则应受到同样的劳动保护。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亦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护。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还有劳动关系吗?
作者:钮鉴非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陈某在永乐公司担任清洁员工作,于2016年满50周岁,开始领取城乡养老保险金。2018年底,陈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多处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