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陕西行政复议重要调整 区县以上政府统一行使复议权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之一,发挥着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之一,发挥着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2022年1月1日起,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迎来重要调整,除垂直领导的部门外,其余行政复议案件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这一调整主要规定在陕西省政府2021年12月22日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陕政发〔2021〕1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告”)。行政复议机制调整后,有哪些变化,对行政相对人有何影响,为何会进行调整,笔者就此进行简要分析和解读。
1、新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根据陕政发〔2021〕19号省政府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这意味着,陕西省除部分垂直管理部门、税务、国安机关外,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省政府通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2022年1月1日后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将案件转送至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具体到西安市,行政复议体制有何调整?西安市政府在2021年12月31日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市政告字〔2021〕5号)(以下简称西安市政府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复议职权事项。
根据西安市政府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西安市政府通告还明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托管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西咸新区管委会统一管辖其所属工作部门及托管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至此,陕西省将正式开启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新征程。
2、新规解读:行政复议职责如何统一行使?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确立了现行行政复议的“条块模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机关。
省市新规发布之后,行政复议逐渐形成以省市县政府集中行使复议权为主,垂直管理机关独立行使复议权为辅的格局。
“集中行使复议权”
指省、市、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以西安市某局为例,此前可以向西安市政府或陕西省对应的厅局申请复议,改革后一般只能向西安市政府申请复议。
“垂直管理机关独立复议”
指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仍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垂直领导的单位有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等机关。
此外,此次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而西咸新区作为国家级开发新区,可以管辖其所属工作部门及托管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案件。
3、新规解读:为什么要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将“条块结合”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但这种模式导致案件、人手过于分散,行政复议资源难以形成合力,“多头办案”和办案质量层次不齐,影响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其实,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在山东、浙江等地早已开始试点,改革效果明显。以浙江省为例,改革后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带来的是复议案件的明显增加,浙江2017年全面试点后,全省新收行政复议案件年均 10575 件左右,比改革前增长 66.5%。以山东省为例,改革后行政复议的纠错率明显提升,复议真正起到了内部纠错的监督作用,山东省2021年上半年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5048件,综合纠错2079件,综合纠错率达到41.18%。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11月24日,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修订草案大幅修改、增加行政复议制度,亮点之一就是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即“县级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
陕西此次行政复议体制的调整,也是提前响应《行政复议法》修改理念的举措。
结 语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其与行政诉讼相比较,具有审查程度深、程序方便、能够充分运用行政资源有效解决实体问题等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将成为第一步,只有将行政复议权集中在一个机构中,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的模式,才能保障行政复议渠道的畅通性,提升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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