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宅基地的总体政策是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二者分别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且确立“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等重要原则。宅基地房屋继承是宅基地房屋流转的重要方式,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普遍缺乏审批报建手续,农村无合法报批报建手续的房屋能否继承、怎样继承的问题成为我们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裁判要旨
本案为继承纠纷,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双方诉争的宅基地房屋并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故法院在本案中对案涉宅基地房屋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房屋产权完备后另案主张。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四为亲兄妹关系,二者父母为甲(母亲)、乙(父亲)。甲乙二人有共同财产宅基地房屋101(旧),《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显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乙,层数为1层,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发证时间为1985年10月15日。
甲、乙于2010年登记离婚且二者离婚后于2014年1月20日订立《协议书》,约定宅基地房屋101(旧)的所有权益归甲所有并于当日办理了公证。甲于2017年去世未立遗嘱,甲生前与张三共同居住,且甲的父母先于甲去世。
2014年10月宅基地房屋101(旧)拆旧建新建成宅基地房屋101(新),新建房屋为三层房屋。张三认为其出资建造了该房屋,李四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宅基地房屋101(新)的建造费用来自于甲。
张三诉至法院,要求1.继承宅基地房屋101(新)的二分之一;2.李四支付宅基地房屋101(新)建房款的一半给张三。
诉讼中,应张三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宅基地房屋101(新)的房屋造价价值为80万元。庭审中,张三和李四均确认案涉宅基地房屋101(新)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报建手续。
裁判结果及法院认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继承纠纷处理的遗产范围是公民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宅基地房屋101(新)未办理报建手续,也没有产权证明。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分割宅基地房屋101(新)的产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对该房屋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且二审法院认为因对宅基地房屋101(新)的分割问题不予处理,相对应的对于张三主张的建设宅基地房屋101(新)的建造费用亦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待房屋产权完备后另案主张。
律师分析
1.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确权以及分割纠纷问题,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1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以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2.面临无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宅基地房屋,继承人在选择和确定诉讼请求时,可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继承人可在继承纠纷诉讼前通过补办手续、拆除建筑物违法部分、进行权属登记等方式补正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而后再要求继承分割。
该做法有助于避免法院对于无合法报建手续的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不予处理”,同时也同法院“双方当事人可待房屋产权完备后另案主张”的观点相契合;
(2)继承人可要求先行对于居住使用权予以分割。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先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如果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合法化,可能需要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罚款等。在处理完毕上述问题后,继承人才能依法要求对居住使用权进行分割;
(3)继承人可在宅基地房屋财产形态转化后,诉请要求分配转化后的财产利益。如宅基地房屋权益因拆迁而转化为安置房或补偿金的,继承人可在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确定或实际下发时要求分割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3.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建房的主体应为本村村民。如继承人非本村村民,因其不符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身份要件,而通常无法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进而也就不能在旧房拆除后进行重建。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被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城镇户籍子女作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除后,需要再次获得批准,而后才能进行重建。当然,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或自然坍塌等的,并不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只有在宅基地房屋坍塌或被拆除后,因重建请求没有得到批准等情形而闲置长达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集体才可能会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延伸阅读
1.李某1、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7651号】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亦不能单独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同意将案涉宅基地房屋交由被告重建,原有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而不发生继承,原告主张要求继承重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钟某1、秦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7600号】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同意由被告新建宅基地房屋且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表明,其将遗产交由被告。同时原有宅基地房屋与新建宅基地房屋在宅基地面积、结构形态、层数、建筑面积等方面均不相同,新建宅基地房屋已不属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范围,原告无权要求继承。
3.钟某1钟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22730号】
本院认定被继承人在世时,曾对名下宅基地房屋进行分户,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案涉宅基地房屋系经家庭成员分户确认后由被告兴建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属于被告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案涉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所得权益同理亦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诉请法定继承的前提不存在,不能发生法定继承的效力,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房屋拆除重建无报建手续,主张继承分割,法院会如何处理?
作者:曹纯珂 李艳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前言 我国宅基地的总体政策是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二者分别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且确立“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等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