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3月1日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新生效的《修正案》在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层面,提升了量刑幅度、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1.59亿元史上最高赔偿额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判决,体现了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全面升级。
一、全新《刑法修正案》下商业秘密保护四大亮点
(一)入罪门槛降低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修正案删除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条件,分别代之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代之。对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要求达到法定的、可计量的损害结果。
(二)量刑处罚加重
量刑中删除了拘役的主刑,以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最高刑期从七年上调至十年。
(三)打击范围扩大
新增了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手段。该新增内容亦呼应了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美第一阶段经济贸易协议》1.4条有关商业秘密的约定,同时体现了大数据时代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犯罪特别是数据商业秘密犯罪的新认识。
(四)新增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相关条款
修正案在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后新增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该条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形成递进关系,确立了我国对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体系。
二、最高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创赔额记录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本案源起于员工窃取商业机密事件,涉案双方均为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该案双方在商业侵权事实的认定上并无异议,其主要争议点在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350万元,与被侵权人主张的5.02亿元差距较大。经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赔偿数额为1.59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接受新华报业采访时表示,“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
二审法院为严厉惩处恶意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决定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2011-2017年期间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即以2011-2017年期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除判赔史上最高1.59亿元赔偿额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恶意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和最新的司法判决,均凸显了我国加强对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诉求。同时,企业亦应当增强商业秘密保护和规避意识,建立完善完整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配套保密措施,积极维权的同时,也要避免落入侵权陷阱。
立法与司法趋势: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全面升级
作者:TMT法律论坛来源:TMT法律论坛

自2021年3月1日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