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系昆明市某小区业主,2015年6月11日小张家中被盗。小张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小区部分监控损坏、侦查手段限制等原因,派出所在立案后未能侦破案件,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小区存在车辆被划花、卫生条件差等其他问题。因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未果,小张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支付物业管理费。2017年10月,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000余元。
法院认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小张负有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费的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间,小区存在车辆被划花、监控损坏等问题,各方确认确有盗窃事实,可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未依约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法院判决,小张按照拖欠物业管理费的70%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支付。小张家中被盗事宜不在本案中处理,应另行起诉。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多情况下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不能免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同时业主也不能减少支付物业费。笔者认为,一方面,业主可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减少物业费的支付;另一方面,业主可以物业管理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其对被盗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前述案例中,业主家中失窃、小区车辆被划,监控损坏等事实均可说明物业管理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院可以判定减少业主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前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而且法律依据充分。
法律规定
1.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业主能否以家中失窃为由拒交物业费?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小张系昆明市某小区业主,2015年6月11日小张家中被盗。小张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