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 内 新 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
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三)温州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完善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纪要》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
(四)温州破产法庭发布《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温州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
(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金融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七)重庆破产法庭发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八)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二、业 内 新 案
(一)国内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被最高院驳回
2021年5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一案。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其在2015年的一起风险代理案件追讨200万的代理费败诉,申请最高法院再审被驳回;2019年再次被重庆高法驳回再申申请。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之后申请破产。最高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来源:法治光明
三、业 内 新 举
(一)川南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盟在泸州成立
2月21日,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酒城侠”品牌发布会暨川南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盟成立签约仪式在泸举行。川南五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签约定盟将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将为川南五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优势发展、川南五市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作为泸州市破产管理协会的主管部门,泸州中院将继续一如既往支持协会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与川南有关中院的沟通联系,为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盟实质化运行贡献力量。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长沙与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月10日,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长沙市司法局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并开展了专题沙龙活动。两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合作有利于帮助两地打造出机制更健全、运行更规划、作用更突出的专业协会。两地将在合作中除了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外,还可以充分发挥两地的资源优势,实现“双城联动”。
来源: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三)苏州市法院启动“执破融合”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2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启动“执破融合”改革,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深层次融合,“以破促执”“以执助破”,让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充分释放,推动市场出清,推动企业脱困重生。改革实施以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终本库中的存量案件主动甄别、分批出清,专业化债务集中清理的“苏州速度”被不断刷新。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四、业 内 新 论
(一)张善斌、张亚琼:《破产法改革与破产法治环境优化》
本书作者从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协调、重整与预重整制度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四个专题集中对《企业破产法》修改中涉及到的若干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此外,本书还讨论了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偏颇清偿撤销制度、破产案件长期未结的类型化分析与破解进路、破产取回权的立法与实践偏差及补正建议、虚拟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的相关问题及制度构建、我国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等问题。这些文章紧扣时代主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面向改革,面向法治,面向未来,展现了诸位作者作为当代法律学人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来源:破产法实务
(二)李曙光:《警惕财务公司破产风险》(2023年3月1日首发于中新经纬)
2022年下半年以来,银保监会已批复了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大方正财务有限公司破产;以及批复中冶集团、中国化工和本钢集团三家财务有限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进行解散。作者根据实际案例引出财务公司退出市场的原因多为集团破产重组或合并,而部分财务公司被大股东操纵现象严重,财务公司成为集团和大股东“提款机”的风险就显现出来,这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财务公司的强监管伴随而来。新监管要求提高了准入门槛,把风险合规导向放在首位,提出分类监管,对各类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作者也建议财务公司应尽快合规,避免自身金融风险的发生,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导辖内财务公司做好合规转型,多方发力,共同促进财务公司规范治理,回归自身定位,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
来源:破产法快讯
(三)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本文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规律特点,对金融民商事审判理念、机制、金融监管规章在金融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金融借款等传统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融资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治理“逃废债”的法律适用问题、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认识和看法。该文逻辑严密,体系性强,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四)朱淼蛟、张剑波、石学敏:《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规则》(《人民司法》2022年第32期)
本文作者从具体案情及法院审判依据切入,深入评析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规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应重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作者从草案是否符合清算价值保障原则、是否符合公平对待原则、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程序合法性审查四方面探讨法院审查合法性原则。此外还应兼顾社会效益最大化审查以及各方利益的衡平审查以及引入判前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统一。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破产实务与理论新知荟萃(2023.03)
作者:破产部知识管理小组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一、业 内 新 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