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如何合法拆除违法建筑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因违法建筑本身的违法性,相关政府部门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但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因主体、程序不合法而使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因违法建筑本身的违法性,相关政府部门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但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因主体、程序不合法而使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为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本文将对政府部门如何合法拆除违法建筑进行论述:
?违法建筑认定依据
违法建筑最常见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而修建的建筑,也是违法建筑频发区域。违法建筑存在违反以下法律条文:

违法状态

法条依据

表现形式

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74条1

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77条2

非法占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78条3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2条4

临时用地建永久建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3条5

法律出台前已存在的非法建筑又进行重建、扩建

违反规划

《城乡规划法》64条6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65条7

乡、村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


?违法建筑查处及拆除主体
因违反《土地管理法》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认定主体、法律责任均有区别,据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同进行论述:

01 违反《土地管理法》
1.查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77条7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2条53条可知,违法用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2.拆除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53条:“……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 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知,作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对违法用地建筑进行拆除的权力,需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该拆除行为。
02 违反《城乡规划法》
违反《城乡规划法》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非乡、村地区,另一种是在乡、村,具体以笔者所在的西安市为例: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条
1.查处主体
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认定违法建设。”以及第68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知,就西安市而言,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但违反线索,可向资规部门举报,认定后转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2.拆除主体
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知,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拆除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自行实施,无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注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无直接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拆除。
(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5条
1.查处主体
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即,对于在乡、村建设中有存在违反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责令限期拆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资规局具有核实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权力,建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先就违法建设行为向资规局进行核实。
2.拆除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同时,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乡镇政府可以拆除。又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于违法建筑,拆除主体可以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建筑查处、拆除流程
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需经历立案、实地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告知义务、依法进行催告、强制拆除这一程序进行。具体拆除流程如下:

过程中行政机关需注意以下问题:
1.保证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保证行政相对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3.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综上,近些年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拆除往往会出于合法的目的却得到违法结果,但法律赋予了相关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查处、拆除的权力。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以达到依法治理的执政目的。
注释: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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