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庭——穹顶之下的希望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3月2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这是我国对于环境司法专业化的“破冰之作”。

2016年3月2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这是我国对于环境司法专业化的“破冰之作”。民基所一直关注着环资庭的进展情况,同时,作为宜昌市环保局的常年法律顾问,这次来帮助大家解读,为我们家园保驾护航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一、环境信访与环境诉讼严重失调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系统受理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相比之下,环境行政诉讼只有980件,环境刑事诉讼只有30件,环境民事案件只有12278件。以上三大诉讼的案件总量仅占同期环保行政部门受理环境信访数量的4.4%。”环保部门受理环境信访案件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之悬殊,说明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手段在法庭之外解决的,环保法庭远远未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渠道。
实际上,从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救济途径来讲,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应当是并行不悖的、相辅相成的,但长期以来,我国各法院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且环境案件因其特殊性呈现出立案难、取证难的困境。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环境管理的模式仍是以行政机制为主,手段过于单一,法律手段应用不足。
二、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进程大事记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4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判队伍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1月1日,“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保护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和武汉海事法院等5个中院试点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审环保诉讼案件。”
2016年3月2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设立,审理环保诉讼案件。并于当日上午8:30,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三、环境公益诉讼为行政机关分担更多工作
自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到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了明确规定。
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预示着环保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但在环境公益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提起诉讼的主体上,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从司法独立上来看,不可否认个别地区存在地方保护和司法行政化。某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或出于对GDP增长的需要,从而对民间维权组织团体进行压制。
从诉讼费用的承担上来看,为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均对相关诉讼费用规定了特别的分担机制,甚至还有奖励措施。但我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并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
四、环境问题关系你我,环境问题任重道远
惩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教育、指引乃至威慑作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不去触犯法律的红线。
我们无法预测实现环境法治的道路还有多远,但至少已经在通往法治的路上。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逐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蓬勃兴起,无疑为我国司法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是一个契机,唤醒人民环保意识,对法律多一份敬畏,对自然多一份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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