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8号)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是否具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非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质量是指证据所产生的盖然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能否成立的说明力。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来使他人相信你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证据的多少并不能改变证据的质量。诸多证据针对某一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但不具有说服力,与仅有一份无说服力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相同的。关键是证据要有明显优势。高度盖然性通俗地说就是,“最接近真实的可能”,“基本断定应是这种可能”。在全案证据已经齐备但从逻辑上却无法得出唯一结论,通过事物发展高度概率合理评定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真实,更符合事物发展概率的,即可认为其具有优势。优势的程度,必须足以使法官相信证据证明待证实的存在极有可能,而不是一方的证据比另一方的证据仅有微弱的优势,这反映着法官对待证事实作出结论的可靠信念。这种信念并不会都达到百分之百,有时候仅有百分之七八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客观性。依照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优势证据形成的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被其他相反证据推翻,也就是与优势证据相左的证据不足以起到证明本案事实的作用。
优势证据Vs排除合理怀疑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在证明侵权的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来判定构成侵权。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条等多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刑法理论中,该标准也被称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要承担全部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举证责任,并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的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美国的证据法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标准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但由于人类受认知能力所限,过往事实无法客观再现,这一标准实际上无法达到;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此为刑事诉讼作出定罪量刑裁判的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力地说服证据,在美国死刑案件拒绝保释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即作出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逮捕、搜查和扣押等;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用于宣告被告无罪;第八等是怀疑,此时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这种情况下不应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世界各国之所以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和难以补救性,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极为慎重,只有达到相当高的标准后才能认定犯罪事实。而民事案件重点在于解决民事纠纷,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动用国家力量进行侦查来查明事实,无须要求过高的证明标准。
“优势证据”的具体适用
那么,优势证据规则,它在司法实践当中又是如何运用的呢?
1.优势证据在合同文本中的运用
针对同一事实,双方当事人举出相反证据,但又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人民法院应当运用优势证据原则,以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
2.优势证据在工伤认定中的运用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章均未明确规定工伤程序的证明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证据确凿”为认定依据,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形成“优势证据”。虽然行政机关在工伤程序中无须承担证明责任,却需要承担起必要的调查职责以促使案件产生优势证据。申言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举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劳动者单方证据认定工伤,此时客观上可以认为优势证据已经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举证的,行政机关则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履行职责,调查、收集、核实证据以促使工伤认定中产生“优势证据”。(2020)皖02行终86号
3.优势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
解决“举证难、赔偿低”问题的根本在于制定一套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举证规则,而该规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这一点上,既需要充分考虑专利权无形性、侵权行为隐蔽等特点,也不能违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确定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规定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个层次对举证证明责任进行了区分。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条规定了举证证明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标准。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可以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对待证事实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反驳该证据的,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否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此时,法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攻防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提供了优势证据。在专利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上,应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专利权的特点、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便于最大化查清事实、加大专利权保护等因素,合理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举证。(2016)京民终245号
4.优势证据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的运用
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法庭调查中,仅就查封扣押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举证质证。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由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财物申请没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控辩双方都无充足证据的情况下,由申请机关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其次,当控辩双方都能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根据《规定》第17条: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该条文系借鉴吸收了国外“刑外不定罪没收制度”中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所谓优势证据标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采取的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据以确认”,是民事诉讼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一种转变。第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之所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是因为被告人无法到案,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难以一一查实,该关联性的证明责任会有所降低。如果按照刑事诉讼中严格证据标准,有违“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任何收益”的基本理念。(2018)苏02刑没1号
5.优势证据在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中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诸如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常由被告方提出。相应地,被告方通常会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方的这种证明责任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并在达到这一程度之后,将证明责任再次转移给公诉方。公诉方此时要承担证明该项量刑情节不成立的责任,并为此证明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在被告方与公诉方的证明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下,法庭根据对控辩双方量刑证据的权衡,最终裁断哪一方的证明达到了相对优势的程度。换言之,在存在两种相反的事实认定的可能下,只要其中一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具有证据上的相对优势,也就是相对另一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而言,该种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那么,法庭就该确信该种事实的成立,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5集
结 语
社会各种利益需求的增长和矛盾不断增加,新旧价值理念的碰撞,都对中国的民事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优势证据规则作为民事诉讼规则体系组成的一部分,片面追求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势必会造成诉讼进程冗长。民事法律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冲突,救济方式以经济方式为主,诉讼效率的低下会造成彼此之间矛盾的加深,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有利于息讼止争,厘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 。
优势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朱献佳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