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官网信息:2017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 437.4 万对,比上年增长 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370.4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6.9 万对。离婚率为 3.2‰,比上年增加 0.2 个千分点。(2018年数据尚未公布)。
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情形下,结婚率确明显下降。越来越多的夫妻从亲人变成路人。作为曾经最亲密的人,并不是所有人离婚后都能很好的处理好双方的关系。那么,现实生活中,当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再次发生冲突,能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小伙伴们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件名称
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
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
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需要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
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
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
后计
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离婚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制止“分手暴力”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根据民政部官网信息:2017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 437.4 万对,比上年增长 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370.4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6.9 万对。离婚率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