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在具体推进过程中,特别是体制机制创新、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共享公共服务的普惠和便利、加强区域环境联动保护等方面,更需要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保障。

编者按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在具体推进过程中,特别是体制机制创新、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共享公共服务的普惠和便利、加强区域环境联动保护等方面,更需要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保障。为此,本文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治保障进行全方位展望,重点分析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动能机制、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系统分析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法治保障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法治保障的新需求、新任务、新目标,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法治保障的建构路径。
引言
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三省一市的地域面积35.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2亿,分别占全国的1/26和1/6,经济总量19.5万亿元,占到全国的近1/4。长三角城市群在世界经济的版图上,已经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跻身国际公认的六大世界级城市群。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的意义和价值尤为凸显,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一、 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2019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要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编制实施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其后,上海市出台《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并认真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助力上海“五个中心”“四大品牌”和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
(一)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更高质量地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关键是要发挥好建设的动力机制,让长三角区域在竞争和协商中处理好各自的利益诉求,设计出适合该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引擎。当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动力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现已全面提速。2018年三省一市联合组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跨省市合作机制形成实体化运作。中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相继出台,上海市高院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行动计划》,着力为长江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此外,G60科创走廊等一批区域合作平台进展顺利,省际对接道路贯通、市场体系建设等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取得新进展,协同创新网络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治等持续加强。

  2. 长三角区域法治协作机制运行已久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比邻而居,文化同源,交往密切,经济交织,在人员往来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产生了相近的区域文化,创造了治理一体化的基础。改革开放至今,长三角区域治理实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的探索期、上世纪90年代的成长期和2001年开始的成熟期。探索期以中央指导为主,长三角区域内各行政区在政策指导下尝试开辟合作治理的道路。成长期内,长三角区域治理的各项机制日趋完善,合作治理开始走上规范道路。截止到目前,长三角已经形成了包含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在内的“三级运作治理机制,既有行政性,又有区域性。2007年,上海、江苏、浙江在上海签署了《苏浙沪法治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安徽于2011年加入长三角联盟,随后与沪苏浙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政府法制工作协作备忘录》,初步建立起长三角区域法治协作框架。

  3. 平衡区域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推动长三角法治文化变迁的重要因素,是助推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物质动因。数据显示,2018年长三角26城GDP总和约为17.8万亿人民币,较2017年GDP增长1.27万亿元人民币,增速为7.14%,高于全国GDP平均增速6.6%。其中,上海32679亿元,增速6.6%;杭州13468亿元,增速7.44%;南京12730亿元,增速8.67%;合肥7822亿元,增速11.38%。不难看出,长三角区域内部发展并不平衡。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过去50年的全球分工和价值链体系政治加速变化,只有将各自为政、割裂发展的“单城逻辑”向多城分工、区域联通的“城市群逻辑”转变,才能为中国经济发展找到新的增长源,才能在“新常态”阶段继续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价值目标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是为区域融合发展开展制度创新、破除体制机制瓶颈。衡量其成功的标准,主要是看能否有效破解跨区域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能否产生一批成效显著而且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4. 进一步消弭体制机制障碍
    囿于行政区划分割和地方利益考虑,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规则、监管规则、行业标准、资质认证方面存在一定的政策性壁垒,这降低了资源利用、要素配置和流通的效率。作为改革创新发展先行示范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助于突破区域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市场化要求共同建立有机统一的区域大市场,在更大范围内推动资源整合、一体化共享及要素自由有序流动,促进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功能的整合联动,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5. 构建开放协调的区域空间格局
    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逻辑要义在于发挥各方优势特色,明晰城市功能定位及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分工合理与各具特色的区域空间格局。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发生与发展着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基于长三角三省一市资源禀赋、战略地位及政策先行优势,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将从实施国家战略的高度,把握区域空间结构优化的机遇,从区域层面构建开放协调的空间格局,进而加强在功能、产业、科创、交通、环境、设施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空间协同和一体化发展。

  6. 积极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
    当前,在全球经济贸易格局变化趋势下,传统增长路径已尽显疲态。长三角区域历来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理应也完全有条件建立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使之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发生地,以提升区域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缓解国内经济下行压力。
    (三)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功能定位

  7. 制度创新示范区
    加强区域系统性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设立更高层级的战略协同发展机构,建立多领域、多层次的协调发展机制,破除一系列现实与隐形的壁垒及体制机制障碍,让长三角区域所属各地在差异化行动的同时,指向统一化的共识性目标,使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条件下,准确划分市场和政府配置资源的合理边界,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实现区域发展由同质竞争向协同融合转变。只有建立起“规范的利益补偿机制”和“良善互动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缩小经济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为长三角区域法治建设打下良好物质基础。

  8. 深化改革开放示范区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长三角区域要率先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对内双向开放。为此,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应尽快建立一体化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避免恶性竞争,减少政府行政的过度干预。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的规划引领作用,重点探索跨区域开发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以财税和经济统计为突破口开展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重大产业项目跨省市协作的财税分享及产值统计制度,找准各方利益的契合点,实现各地产业和财政政策的均等化、协调性,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利益共享,围绕破解资源整合共享这一难题率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9. 协同发展示范区
    长三角城市群要从进一步提升巩固实体经济能级出发,避免产业规划布局的同构化及其纷争,强化产业集群的战略规划协同、指导政策协同及配套服务协同,在巩固传统制造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实现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和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转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应利用上海的城市非核心功能疏解和资源、产业链等外溢的机遇,充分发挥上海综合服务功能齐全、江苏实体制造业实力强、浙江民营经济活跃、安徽具备后发优势等区域资源禀赋优势,形成产业一体化发展合力。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新兴产业领域,深化智能网联汽车、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5G等产业链对接合作,注重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全力打造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世界级产业集群,尤其是要促进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G60科创走廊等高端创新资源要素在示范区高度集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战略协同效应,力争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成为全球先进制造业发展新高地和世界级制造品牌汇聚地,以应对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中美贸易摩擦及西方国家对中国技术封锁等一系列严峻形势。

  10. 平台机制示范区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建设成为高端人才、全球投资、科技创新、优势产业的集聚地,必须共建一批集聚资源的开放性合作平台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创新产业项目。通过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设引导资金,签署一系列先进制造业、工业互联网、教育医疗、高端人才等一体化发展战略框架协议,鼓励区内企业开展跨区域深度合作,实现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优化配置及共享转化,使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成为在空间便捷、资源配置、产能协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功能布局互动和良好协调机制的共同体。
    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法治保障面临新问题、新需求和新挑战
    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区域规则制度一体化,而规则制度一体化的关键在法治一体化。相比于京津冀和粤港澳大亚湾,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有活力的地区,其中三省一市地理位置相连,文化特征相似,经济发展比较接近,地方立法水平相对较高,该区域最有可能率先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城市圈。
    (一)区域一体化过程中法治保障面临的新问题
    当前长三角区域依然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发展的目标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区还存在选择性执法、保护性司法、法律监督缺位。这其中既存在应对复杂新矛盾法律法规缺失或规范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存在因地方利益、地域观念而怠于互动、联动的问题。
    1、行政制度法规存在差异
    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要能统一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自身的统一。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各地法规政策的冲突日益明显,客观上阻碍了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治进程,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税收优惠招商引资政策的差异。为了拉动不同地方经济建设,平衡不同区域经济发展,长三角区域内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人力资源法规政策的差异。各地的人力资源法规政策差异十分突出。首先是各地对于职业职称的评聘办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授予等各有文件,其次是各地对于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就医标准、创业补贴标准等大有不同,此外还有各地对于外来人员职业资格和各项标准适用的不同规定。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差异。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与人力资源法规政策具有相似性,同样是千差万别。各地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存在差异,划分标准多元化,缴费比例也因地区经济差异存在多个标准,也形成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条件的差别。行政处罚的差异。长三角区域普遍存在行政处罚不一致的情况,同事不同罚的现象影响着执法公正和便利合作。行政处罚的标准不一致使得企业或者个人对地区的选择上产生差异,虽然当地企业和个人支付的违法成本不同,但是地区间则可能因污染的传递和辐射影响受到牵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差异。各地区在法规制订防范的内容、法规制订主体和层级上就有众多不同,在具体内容上如防治主体、事故通报、惩处力度上均存在一定差异。
    2、诉讼“主客场”现象客观存在
    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入发展,跨行政区划案件越来越多,一些重大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的跨区案件,地方上个别部门和领导还存在过问干预案件的情况,造成诉讼“主客场”现象,不能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碍于法律公正实施。
    3、执行联动缺乏顶层设计
    长三角区域的跨域执行联动大都通过协议、纪要等方式施行,缺乏顶层设计,强制推动力较弱。在执行联动的过程中,需要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财产地、户籍地后通过上门的方式与属地法院取得联系,能否获得执行帮助、联动力度的大小只能依靠属地法院具体工作不同情况,执行联动在发起和决定上还比较被动。
    4、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三省一市的地域面积35.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2亿,这项数据展现出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要战略地位的同时,也隐含着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具体到法院建设,各地法院庭室设置、办公条件、人员配比、“智慧”程度、“信息化”水平等都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省市的法院基础设施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给区域司法合作造成一定障碍。
    (二)区域一体化对法治保障提出的新需求
    1.创新驱动需要司法保障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建设协同创新的长三角,依托上海核心城市功能,面向长三角,共建共享覆盖三省一市的G60科创走廊,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为支撑,推动长三角区域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一体化布局。这就需要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才能实现创新成果向工业化产业成果的转化,否则会打击科研创新人员热情,损害创新发展企业利益,最终妨碍整个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2.污染防治需要司法保障
    长三角生活在同一块水域、同一片蓝天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区域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空间保护,打好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以建成与世界级城市群相适应的自然生态、人居环境和区域风貌为目标。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环保合作机制,通过法律规范推动地方排放标准衔接,使无论是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的指挥体系,还是生态补偿机制、污染赔偿机制、水资源、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机制,都需要更好的司法保障。
    3.公共服务需要司法保障
    只有畅通共享普惠便利的公共服务,才能建设幸福和谐的长三角。要推动长三角区域人才资源互认共享、社会保障互联互通、劳动保障法治协作、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旅游服务深度合作、体育产业联动发展、区域养老融合发展等,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深入融合性协作,必须要由司法作为兜底性保障。特别是在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化解、食品、药品安全及信息公开追溯、旅游安全事件和养老社会保障异地结算上,必须由司法提供支持。
    4.市场环境需要司法保障
    创建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区域市场融合与扩大对外开放相互促进,需要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区域、国际规则对接,守好区域金融安全防线,才能打造既充满活力、又运行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强化金融纠纷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处置,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的失信主体,才能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三)区域一体化对法治保障提出的新目标
    面对服务和保障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认真总结沪浙皖法院的先进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完善适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司法体制机制,推动四地司法合作提档升级。
    1.推动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加强沪浙皖法院的协调沟通、司法联动、调研指导,实现四地法院全方位、常态化交流协作。通过沪苏浙皖法院司法协作会议,在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服务和保障重大事项上主动通气和协商。完善调研协调机制,主动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司法问题,协同沪浙皖法院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进行全面研判,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通报会商,不断增强区域司法协作实效。
    2.积极参与和推进信息共建共享
    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与沪浙皖法院在信息化软件开发、平台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动长三角司法大数据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四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通过信息化促进四地法院沟通协作。
    3.有效推进和实现司法协作联动
    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四地法院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审判业务和执行领域的协作交流,实现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案件管辖、区域法律服务等方面有序衔接,实现执法办案的“同城效应”。
    三、长三角一体化法治保障的发展路径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进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域协同司法机制,规范区域经济的科学运行及发展,培育统一高效的区域市场体系,构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机制,平衡区域内和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2019年底,上海市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阐明了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区域发展中肩负的重要使命,明确各方的重点任务、工作要求,并提出三大类、十四小项的重点任务,为完善长三角区域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可行进路。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研究,并建议通过完善区域司法链和构建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加强区域法治协同合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构建充分保障资本经营安全和效率的良好法治环境,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
    适法统一是区域一体化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而适法统一又分为程序规则的统一和实体规则的统一两个方面:
    1、程序规则的统一
    在诉讼的程序规则方面,江浙沪皖四地法院无本质差异。但应当引起高度关注的是互联网审判的兴起对传统的案件审判程序造成挑战,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互联网纠纷案件在管辖、主体资格、送达、举证等程序性事项方面存在特殊性,而在线诉讼模式的推出,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诉讼规则。应当在遵守现行法律基本原则、具体规范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契合四地特点的诉讼规则,探索建构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适应时代特点、贴近司法需求的诉讼规则,以进一步推动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
    2、裁判标准的统一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个案依法处理,能够确立是否对错标准、划清行为底线,稳定社会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在实体裁判统一性的促进方面,长三角各省市法院应当结合案例库建设、案例强制检索制度、专业法官会议等具体措施,共同推动案件实体裁判规则,尤其是新型案件的裁判统一。同时,在案件侦(调)査、起诉等程解标准上以及在法律监督、审判执行和司法行政管理等实体标准,争取实现“类案同处”。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加强对区域司法实践的指导。区域内各司法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司法标准时,彼此间应进行充分沟通,统一认识及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区域司法实践的指导。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区域内各司法机关通过交流和沟通,争取做到结论互认,标准统一,既可节约司法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还可以减少当事人负担。三是建立区域案例指导制度。即区域内各高级法院定期将本辖区内有代表性的案例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经过研讨,案件处理结果再以联席会议名义发布,以统一司法标准,消除认识差异,实现同案同判。四是统一证据公开标准。为了在程序公正的同时实现内容公正,区域内各司法机关应努力做到证据公开的范围统一、对象统一、途径统一,最终实现统一证据公开标准。五是对模糊争议的法律问题发布统一的指导意见。区域内各高级法院对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或在法律适用中尚有争议的问题,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内案件的具体情况,发布操作建议或指导意见,解决存在模糊争议的法律问题。
    (二)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引领审判工作,坚持守住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利益平衡的司法保护底线,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尤其要妥善处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加强对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尽责履职。积极探索和推进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水资源,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建设构筑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屏障。
    1.畅通立案渠道
    与日益增长的环境纠纷相比,目前进入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仍然偏少,这其中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案件主体资格、立案标准等问题不够明确等制度障碍问题,也有部分法院基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对于环境案件的受理持谨慎态度的问题。应畅通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渠道,加大对环境受害人的指引和保护力度,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环境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能故意拖延或者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2.审理执行分类施策
    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纠纷,应突出优先保护绿水青山,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纠纷,应在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同时,兼顾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努力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3.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与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并不矛盾,应通过多种渠道让公众有效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包括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充分吸取民意,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保障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提出意见的权利,及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邀请相关人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
    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除了能够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环境私益诉讼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外,还具有独特的社会调节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并能有效弥补环境执法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为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有序介入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通道,通过诉讼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渠道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应把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为起诉主体提供更多便利,尽量畅通公益诉讼渠道,并以此指导审判实践。
    5.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
    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有序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首先要求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目前各地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机构的积极性都比较高,但从实践情况看,现阶段各级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数量仍然偏少,案件类型也比较单一,已设立的一些环保法庭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因此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立应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当地区域特色、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发展需求等,其中一个直观的指标就是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数量。设立专门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案件,防止流于形式。当然,在这方面,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实践中环境纠纷的数量增长较快,而且民诉法和环保法修订后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也可能引起环境案件数量的增加,应当为此提前做好准备。
    (三)推动重点领域司法执法合作,实现重大法治问题联合攻坚
    1.加快构建长三角一体化的执行协作体系
    跨域执行协作是司法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就司法现势而言,更需要加快建长三角一体化的执行协作体系。早在2009年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已建立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机制,在2018年的会议上,四地高院还签署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其中围绕区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司法服务协作机制建设等方面落实了任务措施。探索规范执行协作运行机制,建立长三角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在跨域査控财产、异地拘留实施前五日应当通过中心向属地法院发送执行协作申请,就具体协助时间、地点、需要的人员、车辆等信息通过平台转批至属地法院,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属地法院协作执行团队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调警务力量,配合跨域执行工作开展,实现跨越执行协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
    2.加大对司法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示范区诚信建设
    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采取故意逃避或躲避诉讼文书送达、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甚至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提交变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拒不到庭应诉等方式,极大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审执工作的正常进行。要遏制和打击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必须建立起相对于的惩处机制,建议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不诚信诉讼黑名单” 制度以及“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共享机制,通过分级分类处理,形成诉讼合力。通过同步加强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真正建立起长三角诚信示范区。
    3.协同做好各类重大安保工作
    长三角区域城市,特别是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大型城市国际交往活动和国内重大活动频繁,有的活动时间长、规模大、规格高。这就需要整个区域内各城市积极挖掘自身资源,完善多种区域联防体系,建立海陆空协同策应、重点突出的安保立体防控屏障。为切实做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保工作,沪苏浙皖四地边检机关签署的《长三角边检机关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保合作协议》,就是拓展安保合作领域和内涵,推进建立通联机制的有益尝试。今后要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沟通更及时、标准更统一、共享更彻底、协作更高效的区域安保合作体系。
    4.加强跨区域刑事案件联合防范协作
    长三角跨区域刑事案件联合防范重点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反恐怖、反洗钱等重点领域跨区域重大刑事案件联合防范,二是跨区域流窜犯罪刑事案件联合防范。第一类案件影响范围大、伤害程度深,一旦发生会危害整个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安全,第二类案件貌似影响范围不大、伤害程度较浅,但是案件频发也会危害整个区域的长治久安。故要继续整合资源,加强城市群之间侦办各类案件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完善跨区域犯罪案情通报、重大案件情报共享、系列案件统一裁判、疑难案件会诊、秘密力量互遣互用、跨区域函调协查以及联合布控堵截等机制,探索跨区域委托办案、授权办案新模式,追求办案效率最大化。努力建立起严密城市社会的重点要害防范控制体系和动态开放型的、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四)完善协调、联动、合作的司法协同机制
    1.定期召开司法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长三角区域最典型、成熟的协作方式,早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区域内的15个城市组建了经济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以畅通各城市的经济交流渠道。且目前已经存在较为成熟的部分基层法院的院长会议,以及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四地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长三角区域司法工作联席会议。为了能更深层次的推进司法协助,应定期召开各地法院院长联席会议,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会议参与地区,增加会议频率,会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工作联系、信息共享、案件处理、研讨交流和媒体报道等层面。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会议进行和实效,可以设立于各省市的联系会议办公室,研究重点合作项目,出台具体计划方案,统一沟通协作适宜,负责日常事务和会议成效推广、落实和检查。
    2.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提升便民服务能力
    长三角各地法院都以审判职能为主开展工作,但是审判工作的开展更要以服务当事人为目标,不能局限于单纯的审判工作,更要建立起民众顺利进入审判程序的通道。联系整合各地区的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司法便民服务平台,并建设“一站式”跨域诉讼服务专窗,此外还需建立法律服务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事项情况通报、联动解决机制,以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便利性、多元化司法服务最终目标。
    3.推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构建区域全覆盖、操作规则明确的委托办理工作机制
    跨域立案服务已经在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实现,长三角区域的各个法院应当将此项工作做深做实,首先通过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实现跨域立案标准、立案流程、收费标准、文书格式、服务标准统一。其次,在长三角区域法院跨域立案全覆盖的基础上,借助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当事人提供跨域、就近、便捷的诉讼服务。最后还要率先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推出网上立案、微信立案,实现诉讼“家里办”、“掌上办”;也立足实际,为那些不会、不便使用网络的群众提供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跨域立案服务,努力满足各类诉讼群众司法需求。
    (五)完善区域司法链,推进跨区划互联网专门法院建设
    2019年5月22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法院引入支付宝的蚂蚁区块链技术,成立长三角司法链。在方便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的很多审判数据以互联网的底层数据和技术为基础,实现区域审判数据的互联互通、推进跨区划互联网专门法院建设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实现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
    法院内部数据共享。目前江浙沪皖四地法院并没有统一的办案系统,可以对各司法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与整合,建立统一的智能办案系统,主要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办公和办案平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12368信息平台、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法院内部的数据共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息收集、传递慢,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并在判决执行、司法协助、申诉信访等重难点领域发挥极大的作用。公共网络平台数据共享。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涉互联网案件审理的大对数,许多公共网络平台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全面、影响广泛、用户众多的数据平台,将公共网络平台的电子数据接入司法大数据库,能在保证公正性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围绕当事人取证难、取证成本高、跨地域性的种种问题,力求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破解电子证据审查难题,与阿里巴巴等公共网络平台搭建电子数据对接平台,庭审直接从网购平台提取当事人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购物全过程电子数据,直接转化为电子证据,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也防止电子数据伪造、篡改的情况发生。
    2.建设提升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
    互联网专业审判的打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方便快捷、功能多样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但必须注意到的是,各地法院不同媒介、不同程序、不同内容的网上平台开发,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跨区互联网诉讼之便利,而且也存在平台重复开发、浪费财政资源的后果。因此以长三角互联网服务平台一体化为目标,建议:推动各区诉讼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区域内尝试统一各互联网诉讼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内容设置,以各省市高级法院为领导,统一开发网上诉讼平台,首先实现省(市)内平台的统一化目标;然后在各省市法院的线上诉讼平台之上,设置长三角互联网诉讼服务总平台,以便利当事人的信息归集与诉讼需求检索。推动实现诉讼服务平台“集成化”建设。互联网审判由于其受理案件的特殊性,诉讼流程高度依赖网上平台进行运作,而目前各地的互联网审判模式还局限于具体环节、分散操作的“小平台”。因此可以借鉴先行者杭州互联网法院“平台型组织”整合“大平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发展路径。推动实现诉讼服务平台“可视化”建设。以试点法院的创新制度为引导,统一推动各类创新网上诉讼平台在长三角区域内的辐射推广,如进一步加大 “移动微法院”运用力度。同时将来的互联网法院在诉讼平台应当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案件质量管理系统,设计中嵌入管理元素,结合诉讼流程设置精准设计相应信息节点,对案件所经历的每个阶段、流程推进具体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各阶段所用时长等以数据方式详细记录,实现审判全程留痕和数据实时转化,促进审判管理的“可视化”,为监督管理以及后期的追责、定责奠定基础,推动传统的人盯人、人盯案管理模式,向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可控的新型审判监督制约模式转变。
    3.探索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在“案件”的涵盖领域方面,现有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庭的受理范围仅为商事案件,未来在独立的互联网审判机构建立后,可以尝试探索互联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探索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是以法治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防控互联网风险的重要体现。通过发挥互联网“三审合一”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综合考量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案件整体状况,通过构建符合互联网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互联网审判工作机制,有利于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集中关注互联网风险高发领域,培育良性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市场。此外,通过探索“三合一”互联网审判新模式,有利于互联网打击互联网犯罪行为、规范互联网行政监管行为、统一互联网审判标准。
    4.打造动态化的互联网审判延伸机制
    互联网审判专业化的提升不仅仅限于案件审判阶段,案结事了之后的司法服务也应当予以体现: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与电子档案,并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案件移送和案卷归档;第二,除依法不公开的案件或案件档案外,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借助平台对接功能,即时向社会公开公布相关司法文书与庭审录像;第三,将司法建议功能纳入互联网诉讼平台,与相关部门通过电子渠道建立及时、常态、高效的沟通反馈平台,帮助相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共同提升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化水平。
    余论
    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陆续均已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各地法院也出台相应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方案。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关键是要树立“一体化”思维和“一盘棋”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通过重点工作的高层级统筹、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督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项一项见成效,确保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现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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