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如何分割?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判决一起共有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崔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支付土地承包费1.4万余元,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判决一起共有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崔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支付土地承包费1.4万余元,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被告崔某1和原告崔某系兄弟关系,第三人郭某某系原、被告的母亲,崔某2(2018年7月24日去世)系原、被告的父亲。原、被告、第三人及崔某2均系玛纳斯县某镇的村民,村上分给原告崔某一家四口每人11.1亩承包责任田,共计44.4亩,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告崔某一家四口的责任田登记在被告崔某1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被告崔某1系承包方代表和户主。2021年,玛纳斯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承包原告崔某家的44.4亩责任田,因被告崔某1不在村里居住,被告崔某1遂委托亲戚崔某3代其与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每亩承包费1300元,每年承包费5.7万余元,三年的承包费共计17.3万余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崔某1收取了三年的土地承包费17.3万余元,并将其中的4.3万元土地承包费转账支付给了原告崔某。原告崔某认为被告崔某1还欠其4.2万元土地承包费未付,遂诉至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土地流转的承包费17.3万余元并非原、被告的父亲崔某2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作为户的家庭成员享有相应的土地权利。案涉17.3万余元系原、被告、第三人流转土地产生的土地承包费收益,属于原、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被告崔某1收到的涉案17.3万余元土地承包费应由被告崔某1户内的成员即原、被告、第三人共同分配、平均分割,由于该款由被告崔某1保管,故被告崔某1应向原告返还17.3万余元土地承包费的三分之一,即5.7万余元(17.3万余元×1/3),被告崔某1已向原告支付了4.3万元土地承包费,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承包费1.4万余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4.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仅支持其合法部分1.4万余元,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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