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特别是针对一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征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极度不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送达相关征收法律文书时,会遇到被征收人避而不见而导致相关征收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形,往往最后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但这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和征迁工作的推进。那么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呢?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一书中,针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中,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及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征迁工作中,对被征收人送达相关征收法律文书时,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送达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两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一种是明确知道被征收人的送达地址或住所的,另一种是不清楚被征收人的送达地址或住所的。
针对第一种情形,即明确知道被征收人送达地址或住所的。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对被征收人送达相关征收法律文书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或其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相关征收法律文书的,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下,说明情况,采取留置送达文书或留置送达文书加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视为送达。采取前述送达方式的前提是,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或生活,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前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针对第二种情形,不清楚被征收人的送达地址或住所的。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分情况处理:
01
如果发现被征收人在以往的诉讼活动中涉及的协议、信件对送达地址有约定的,以其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02
如果未发现被征收人对送达地址有约定的,以被征收人在以往的诉讼活动中书面材料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03
如果未发现被征收人对送达地址有约定的、也未找到其书面材料载明的地址的,以被征收人一年内进行过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04
若无前三种情况,以被征收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按照前述地址进行送达时,可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
根据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的(2018)黑1083民初1008号判决书,赵美玲与阎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判决书中关于向阎洪滨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过程(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发现阎洪滨在本院(2018)黑1083执29号案件中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便通过其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所采用的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证明法院已经完成向阎洪滨的送达。该案例中送达方式的司法适用,充分证明了在征迁工作中对被征收人送达相关征收法律文书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送达的相关规定。
三、总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避而不见,导致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对其送达相关征收法律文书困难时,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的送达方式将相关征收法律文书有效地送达给被征收人,从而提高征迁指挥部的工作效率及有序推进征迁工作。
同时,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还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邮寄公证送达或公证送达的方式将相关的征收法律文书进行送达。通过邮寄公证送达或公证送达的方式能够证明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可为日后可能因送达程序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保留强而有力的证据。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避而不见,征迁指挥部如何有效送达征收法律文书?
作者:佘映廷 温宝宁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特别是针对一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征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极度不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送达相关征收法律文书时,会遇到被征收人避而不见而导致相关征收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