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从铺天盖地的广告到“毒药”事件已闹得沸沸扬扬,今天如此热闹的局面,恐怕是当初发帖医生、鸿茅药酒商家以及办案人员所始料不及的。
鸿茅药酒事件之所以刺激到大家的神经,主要是从一个正常讨论观点到刑事拘留,让发言者感觉到巨大的压力和不安。同时,更多网友有了进一步想象的空间,比如鸿茅药酒巨大的产业在当地的经济地位,比如内蒙古公安机关跨省抓捕成为吐槽的重点。
笔者关注此事件多天,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从理性的角度上讲,应当首先撇清其他背景因素,从案件本质上说事。
毒药用词太狠,但构成犯罪证据
明显不足
如果说某一种药物或保健品没有疗效,抑或说广告夸大其词是常见的,但是直接用毒药来形容某种商品,未免有吸引眼球,过于武断之嫌疑(有科学鉴定的除外)。但反过来讲,这名医生因此就构成刑事犯罪也是一种武断。
首先,损害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罪最为重要的前提是主观故意。这里的主观故意不是发帖的故意,而是对商品抹黑,达到让他人受到损失的故意。笔者查询该罪的案例非常少,大多数是造假虚构事实证据充分,无中生有恶意诋毁的犯罪行为。就本案而言,这名医生科班出身,所发之贴列出了一系列原因,从医学的角度阐释中老年并不适合饮酒的观点,单就学术而言,最起码是有理有据,对于大众而言,还是具备一定说服力。
其次,损害商品信誉罪、商品声誉罪需要和经济损失挂钩,笔者从新闻资料上看到,有人退货金额造成140余万的损失,但是该退货人和这位医生的发帖有直接因果关系吗?这是一个很难证明的问题。退货者可以说看到帖子退货,但购货合同是否写明了发一个帖子就能退货?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是这样,那么交易的违约成本就太低了,譬如张三购买一辆车,但是看到网帖子上有人说车问题多,于是就能退车吗?显然,鸿茅药酒有民事救济途径,该损失和发帖医生之间的关系显得极为牵强。
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证明以上两点,本案就无法定罪。
商品经营者请慎用刑事手段维权
从法律本质上来讲,刑法和民法都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因其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不同来进行位阶区分。
前不久,一家房地产公司将造谣者诉上法庭,千万巨额索赔成为社会焦点。笔者非常赞赏这种企业的做法。互联网上,的确很多东西不靠谱,很多人以讹传讹,不少人无中生有,最后演变成舆论暴力,这种暴力往往让人无法还击,成了有理说不清。舆论本身并不一定是理性的,甚至不一定是正确的,具有真正法律信仰的法律人,绝不能和多数人的偏见同流合污。
假定鸿茅药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这名医生为被告,最起码可以从名誉权入手,结合科学的结论来组织证据,最终也能分出胜负。但鸿茅药酒股份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而是通过报案,想依靠国家公权力惩罚医生,杀一儆百,最终为自己正名。其震慑力远远超过民事诉讼的手段。但也正因为这样,才引起网上轩然大波,给了网民一个很没有安全感的感觉,这位医生被抓当然是无法发帖了,可是成千上万的网民却发声了,中国医师协会发声了,各个机构和组织发声了。有网友戏谑的认为这是鸿茅药酒的“神补刀”,如果没有这个跨省逮捕,恐怕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位医生的帖子,并不去讨论这药酒是否有效,甚至涉嫌虚假广告的旧账也忘记了。
互联网是一个健忘的时代,一旦成为热点后新闻被攻击人希望赶紧过去,或被另一个热门话题迅速淡化。然而,该事件不断的发酵,不断的演变反而让鸿茅药酒更为被动,舆论立场十分明显,恐怕上亿的广告费无法弥补这场风波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讲,鸿茅药酒也可能是舆论的受害者,但追根溯源,依然是自身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
大企业应当以更加容忍的心态面对的言论
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和渠道,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的确又有人容不下半点杂音,眼睛里不能有半点沙子,只允许吹捧和附和,不允许质疑和反思。作为企业,这势必和历史的潮流形成十分矛盾的对立面,毕竟这已经不是19世纪时期了。
大企业应当用容忍的态度面对各种声音,即便是有的声音是错误的,但不能因为质疑就认为发声者是恶意的。我们常常看到网上到处发帖评论奔驰、宝马汽车的毛病,到处有人吐槽一线的商品和服务,但企业愤怒了吗?即便是一些事情形成舆论的焦点,大企业也是用正式声明的形式发声,借助权威部门的科学结论为自己正名,而非动辄报案抓人。其实这种愤怒和手段于事无补,只会把事情推向相反的方向,因这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军事思维。
再谈鸿茅药酒事件—用刑事手段让人闭嘴不是法治思维
作者:邱敏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鸿茅药酒从铺天盖地的广告到“毒药”事件已闹得沸沸扬扬,今天如此热闹的局面,恐怕是当初发帖医生、鸿茅药酒商家以及办案人员所始料不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