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167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七个案例,作为第3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现对第三个指导案例进行解读与分析,供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有效进行风险管理。
基本案情
聂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
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某请假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后该公司通知聂某终止合作协议。
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聂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该公司与聂某存在劳动关系;二、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工资;三、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驳回聂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维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驳回聂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解读与分析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的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等非劳动合同之外的协议,以此来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用人单位的某种实质性目的。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可通过上网搜索能够对承包协议、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的法律含义有所了解,能够判断这些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应尽量保留好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单位发放的相关文件及工资流水等材料,以此来证明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外在表象。
若劳动者签订了上述协议,而非是劳动合同,因单位的原因被迫离职,能否主张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判断劳动者与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可以从该单位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上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其次,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如: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条款。当然,这些条款在单位提供的协议中并非需要全部有;再次,结合协议的履行过程来看,若符合劳动合同中人身、组织、经济方面的从属性,可以认定劳动者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判断后,劳动者可以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金等。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本指导案例一样,劳动主体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指导案例179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从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167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七个案例,作为第3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