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孙燕姿”爆红的背后:相关行为是否已涉及违法侵权?

来源: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曾经,知名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以其独特的唱腔和曲风赢得了80、90后的喜爱,可惜“时光如川浪淘沙”,近年来,孙燕姿更新歌曲的速度变慢,似乎逐渐淡出了观众视野。

曾经,知名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以其独特的唱腔和曲风赢得了80、90后的喜爱,可惜“时光如川浪淘沙”,近年来,孙燕姿更新歌曲的速度变慢,似乎逐渐淡出了观众视野。但在2023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浪潮下,“AI孙燕姿”却再次翻红,其在B站、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涌现,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模仿孙燕姿的歌声,翻唱了其他歌手的歌曲,这使得大部分“姿迷”们再度为之沸腾。
据了解,在B站,与“AI孙燕姿”相关的视频已有上千条,翻唱周杰伦的《发如雪》播放量已经达到了249万次,周杰伦的《半岛铁盒》达170.9万次。大家耳熟能详的《需要人陪》《下雨天》《唯一》等歌曲连孙燕姿本人都未曾演唱过,但这对于“AI孙燕姿”而言,这并不是什么难事,通过各种数据和算法的组合便可轻松创作出一首极具孙燕姿音色的其他歌曲,也正因如此,“AI孙燕姿”获得了大部分网民的喜爱。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新一轮智能化浪潮。如今,基于大模型研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示了在语言理解和内容生成等方面的出色能力。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例如ChartGPT基于算法和模型对用户提问的理解可以快速给出答案;又如“AI歌手”通过训练声音,翻唱经典歌曲。“AI孙燕姿”正是基于AI的学唱软件Sovits4.0模型,通过搜集孙燕姿采访、日常对话的声音,自主学习而形成的一种人工智能“歌手”,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学习孙燕姿的声音,并利用该音色演绎其他歌手的歌曲。具体梳理一下“AI孙燕姿”的声音产出歌曲的过程,第一步需要搜集孙燕姿声音、提取目标音色,第二步,借助软件技术、模型和语音训练形成以孙燕姿为声音来源辨识对象的AI声音。最后,在合成的孙燕姿AI声音要素稳定后,转换、组合成各种曲风的歌曲。
“AI孙燕姿”的出现,在满足“姿迷”们听觉盛宴的同时,还能听到孙燕姿自己本人都未翻唱过的其他曲目。但我们在一次次狂欢之下,还应看到其弊端。事实上,“AI孙燕姿”利用孙燕姿的音色去演唱其他歌手的曲目,其中牵涉到作词人和作曲人版权及相关人格权益等法律问题。
一、“AI孙燕姿”演唱其他歌手的曲目牵涉版权问题
(一)“AI孙燕姿”未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是否侵犯词曲作者版权?
在讨论“AI孙燕姿”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换言之,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
“AI孙燕姿”的翻唱对作词、作曲人的版权可能构成侵犯。作词、作曲人对歌曲的词和曲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词或曲享有是否能被使用的决定权,其中包括了表演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对于词、曲分属于不同著作权人时,需要满足“双许可,双付费”的条件。因此,“AI孙燕姿”在翻唱他人曲目时需要得到作词、作曲人的许可。
(二)“AI孙燕姿”翻唱他人歌曲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AI孙燕姿”翻唱他人歌曲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条件,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可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但“AI孙燕姿”翻唱的歌曲被上传至B站、抖音等媒体平台,并迅速获得了百万点击量,难以表明传播者无谋取利益之目的,且其中翻唱和传播,仍然属于“公开表演作品”,并不属于此处的合理使用。如果使用“AI孙燕姿”翻唱歌曲仅用于个人学习和欣赏的目的,不用于传播,则可以视为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反之则不然。
(三)“AI孙燕姿”形成商业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AI孙燕姿”利用孙燕姿的音色编创、录制、发行和传播他人歌曲,并借此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直接跨越了合法权利人在制作、发行、宣传活动中的高额成本,攫取了孙燕姿演唱歌曲的影响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若发行“AI孙燕姿”歌曲的人从中获利,则属于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公众承认的成果,违反了诚实、公平原则,有违商业道德,同时还可能会侵害孙燕姿合作的唱片公司、艺人经纪公司、歌曲制作发行单位等经营者的权益,并破坏公平竞争,由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AI孙燕姿”演唱牵涉人格权问题
对于孙燕姿而言,“AI孙燕姿”学习、模仿其音色及演唱技巧是否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犯呢?在司法实践中,音色及演唱技巧通常难以被界定为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但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声音权益”的保护早已有规定。
(一)“AI孙燕姿”对孙燕姿“声音权益”的侵犯
“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保护类型之一,早在腾讯QQ的“滴滴滴”案中就得到承认。我国《民法典》对“声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因此,“AI孙燕姿”学习、模仿孙燕姿的音色、唱腔并以此获取利益是对孙燕姿人格权益的侵犯。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很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设置了人格权编,加入了“声音权益”的保护条款。
(二)“AI孙燕姿”不当使用可能会侵犯孙燕姿的名誉权
目前,在网络上“AI孙燕姿”的出现多呈良好的态势,但“AI孙燕姿”毕竟是对孙燕姿本人声音的再复制,难免会出现混淆公众的情形。例如,利用孙燕姿的声音实施诈骗或者其他会使人物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录音等行为,均会使得孙燕姿的名誉受到影响。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因此,“AI孙燕姿”的不当使用可能会降低孙燕姿的社会评价,从而侵犯其名誉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治理挑战不容忽视,需要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坚持伦理道德底线。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知识产权方面也有了相应规范。如第四条五款便规定,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同时,网络平台也相继推出了规范措施。5月9日,抖音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该倡议提出,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特别是易混淆场景。在面临新领域的人工智能时,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来引导人工智能往正面、积极的方向发展。
人工智能的出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取代了机械性、重复性的工作,这是二十一世纪的人类创举之一。面对人工智能在不同领域的发展,我们应当保有批判态度。不可全盘否定,但也切莫全盘接受。类似于“AI孙燕姿”之人工智能的出现,告诉我们在享受科技盛宴的同时,也要提防人工智能对人们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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