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不要成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帮凶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一些公司利用APP、网站,大量以高息揽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受害者人数达数千、数万人,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几亿、几十亿甚至更多。

近年来,一些公司利用APP、网站,大量以高息揽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受害者人数达数千、数万人,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几亿、几十亿甚至更多。最近几年爆发的比较典型的类似案件有E租宝、钱宝网等。那么,如何分辨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已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哪些具体工作行为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怎样练就求职和实际工作过程中的“火眼金睛”,保护自己,避免沦为某些公司进行单位犯罪的牟利工具,因为参与“策划”、“帮助”此类公司实施新型金融犯罪,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以上内容即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一、《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基本表述
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单位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都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所谓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除了公司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文只是针对当下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单位-----公司(各种类型)这一类型进行探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刑法该两条明确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处罚原则,尤其是第三十一条,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外,如果有刑法具体条文的详细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样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直接体现。
进一步讲,单位犯罪是相对于个人(自然人)犯罪,公司这一拟制法人,以公司意志而实施的犯罪,具体的犯罪客观行为常见的有譬如通过股东会或某运营管理计划,如实施以高额利息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或者是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实施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以直接的故意为主,个别情形下,消极过失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至于为公司谋取的利益,在我国现行刑法里面已经不局限于非法利益。我国刑法对单位范围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为主,即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既对单位这一虚拟法人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以单罚制为辅,即以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中具体的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典型性的以互联网网站、APP为载体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表现形态
互联网模式下的典型性金融犯罪,不同于常见的单位性犯罪活动,如通过单位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广泛宣发广告、举办某种产品推荐会等从事相关行为。其典型表现是在互联网、智能手机高度普及的当下,利用网站、APP应用等,以许诺高息返利、虚构借贷事实等形式进行。
近年来,最为高发的金融类单位犯罪类型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实践中此类犯罪也存在许多表现形式,如虚拟各种理财、咨询、产品购买、加盟连锁、技术服务合同等,犯罪嫌疑单位多具有营业执照,以和受害人签订相关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采用以新吸纳的资金偿还旧客户的资金为常用手法,通过不同的各种方式设定,“锁定”、“延长”偿付期,直至最后偿付不能,被相关部门查处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识别此类金融理财行为,在于不要相信其许诺的高额利息,更不能以一定时间内的连续偿付行为,就认为该类网站、APP可靠、合法,也不能相信这些运营公司的虚假广告,避免自己的资金遭受损失。
三、公司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如何辨识单位经营活动是否涉嫌金融类单位犯罪
在笔者曾经担任辩护人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上述公司员工既未从事相关的销售、吸收资金行为,也并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但在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的情况下,她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立案侦查,原因主要是其担任该公司APP网站程序的开发任务这一基础性技术工作。缺失了这一重要的技术基础,该APP就极有可能无法运营管理,因此其工作行为在整个单位实施涉嫌相关金融类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至于主观心态上其是否知道单位利用该APP从事犯罪违法行为,法律上的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结合相关行为、客观后果等来综合认定。笔者建议,公司员工、求职者在具体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
1. 查看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看单位是否超范围经营,不具有相关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资质;
2.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无实际的产品或提供实际的服务、有无实际的项目在运营开展、有无相应合同履行准备;
3. 公司的地位,是作为中介方、居间方,还是实际的款项收受主体,相关款项的收受和给付方;
4. 办公场所是否经常更换、是否有不特定人员前来主张债权等;
5. 公司是否具备多个账户,收取款项不为客户开具发票,资金流动异常频繁等;
6. 公司的人员架构、营销方式、给付的工资报酬是否极不正常。
综上,作为公司员工,在求职或实际工作中应当掌握新形式下单位涉金融类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不要被相关单位蒙蔽利用,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沦为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必要时,应当向律师进行咨询、听取相应法律意见,避免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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