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沿追踪研习(2023.09)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亮点解读: 《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发布了《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从五大方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范履职进行了具体规定,旨
亮点解读: 《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发布了《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从五大方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范履职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指引》今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我们逐条进行了研究与学习,破产事业部知识管理小组对《指引》亮点进行了归纳梳理。
亮点一:明确了管理人竞争性比选的具体操作办法
《指引》中14条至23条详细就重大案件管理人竞争性比选的操作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中院通过公开方式将《竞争公告》《竞争方案》《企业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全省一级管理人、省外管理人发布,管理人在《竞争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陈述意见书》,中院以现场评审的形式通过对重点评审内容进行评审出位列前三的中介机构名单后,当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产生正式管理人1家,替补管理人2家,并明确2家替补管理人的顺位,评审结束后中院应及时发送《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通知书》。
链接《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第14条至23条
亮点二: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参与竞争性比选应陈述的具体事项
《指引》中第16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在《竞争公告》指定的期限(不少于7日)内报名并提交《陈述意见书》。
《陈述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中介机构的规模、业绩以及破产(重整)团队的建设情况;(2)中介机构破产(重整)团队负责人、拟委派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报名前两年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法院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省外中介机构提交其他形式的相关材料);
(4)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相关证明;
(5)参与竞争的优势;
(6)如获指定为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
(7)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8)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其他《竞争方案》要求中介机构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
中介机构必须对《陈述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陈述,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亮点三:规定了管理人降级与除名机制
《指引》中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人降级与除名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被指定为管理人6个月至一年,一级、二级管理人年度履职中具有下列3种以上情形的,分别降为二级、三级管理人:
(1)同一年度内有两件个案评价不满60分的;(2)年度考评分低于65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拒绝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管理人决定,或拒不履行前后管理人工作交接的;
(4)拒绝接受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对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经法院书面提示后仍不报告的;
(6)一年内被人民法院3次发督办函或警示函后,仍不改进的;
(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39.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拒绝履行职责的;
(2)严重拖延破产程序的;
(3)利用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的;
(4)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或财产凭证、证据材料等毁损灭失的;
(5)擅自将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执业行为规范,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亮点四:明确规定了不得因中介机构对债务人提供了预重整、庭外重组等风险化解类的法律服务,认定该中介机构具有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利害关系
《指引》第11条中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曾经为债务人提供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风险化解有关的中介服务,可以不认定为具有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但应当说明情况;中介机构并未以其自身名义提供上述服务,但其从业人员曾经直接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提供上述服务的,可以视同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也应当子以说明。
亮点五:规定了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具体规则
针对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具体规则,《指引》在24条中亦做了明确规定,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前,允许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或者分别推荐管理人。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管理人的,法院经审查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指定被推荐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主要债权人或者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联合推荐的管理人超过1家的,法院可以结合破产审判需要与案件实际情况择优选定,或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推荐的,其债权额应累计占债务人已知债权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亮点六:规定了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向管理人转化的具体路径
《指引》第25条规定了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向管理人转化的具体路径,其中第25条规定,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应当经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的,则应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被更换的管理人前期所开展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其履职业绩合理确定报酬。
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也可通过管辖法院按照本指引第15至23条,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预重整转入重整程程序的,原则上应指定预重整阶段指定的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
亮点七:明确规定了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无需再次指定管理人的情形
《指引》第26条规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法院已经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母公司的管理人,该母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需要合并破产的,不再另行指定管理人:如先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管理人系末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的,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应另行指定。
亮点八:规定了执转破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办法
《指引》第28条规定,执行转破产案件,原则上应当参照本指引的案件分级适用不同的管理人指定方式。
根据省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街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指定简易清算组履行相应的管理人职责的,债权人提交的简易清算组成员,应报请拟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确认。简易清算组的报酬不得在破产财产中列支。
亮点九:设计了个案评价与年度评价两个层面的评分维度
《指引》第35条、36条规定,建立管理人个案评价机制。案件审理部门根据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审慎、亲自履职的实际情况,应对管理人作出个案评价。管理人由多家中介机构联合组成的,可对各中介机构分别评分。
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审结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完成个案评价。如案件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个案评分低于60分的,应将初评结果告知管理人,在听取管理人的申辦意见后仍作出低于60分评分的应交合议庭或专业法官会议审议通过。
建立管理人年度考评机制。省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会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一级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
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对辖区内二、三级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内个案评价平均分占权重60%。(详见管理人年度评价表、个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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