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 iCourt法律实务资源

本页面是iCourt法律实务资源中心的机构分类页面,展示与"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为律师、法务、法官等法律从业者提供专业的实务参考。

页面内容

  • 实务文章列表:当前展示 15 篇文章,共 64
  • 精选推荐:1 篇相关推荐文章
  • 内容分类:支持按机构类型筛选法律实务文章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为您找到 64 篇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相关实务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实务文章列表

什么条件下法定代表人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及司法实践,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解除限制 1. 证明非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 - 原法定代表人需举证其不再持有公司股权、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变更程序合法(如提供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 若股权转让对价公允、与新法定代表人无近亲属关系,法院更可能支持解除。 2. 法院审查属实 - 法院需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答疑意见: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在此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答疑意见: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在此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答疑意见: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在此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答疑意见: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在此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

【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法官带你了解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平安西宁 法 官 说 法 法官带你了解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赵永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发出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财产、搜查、拘传、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诸多执行措施。其中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以此形成震慑

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执雷霆之剑 —— 律师视角下的执行难破解之路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每一份法律文书的背后,都承载着当事人的期待与信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如同阴霾,笼罩在公平正义的天空之下,让执行之路变得异常艰难。作为律师,在过往的案件中,我们见证了太多因逃避执行责任而致使债权人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他们或是因债务无法追回而生活困顿,或是因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而心灰意冷。因此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破解执行难,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职责所在,更是推动社

限制高消费措施“四类人”具体认定范围探究

为惩治“老赖”,2015年最高院修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其中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比如公司欠钱不还的,相关人员也有可能被限高,这里我们称为“四类人”。 在这四类人中,法院一般会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直接限高,而对于其他

万达地产集团又成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被法院执行会面临哪些“惩戒”?

引言 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早在今年4月,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已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入被执行人。 当一家企业涉诉时,案件只是悬而未决的阶段,当判决生效,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企业又可能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Part 1 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企业如实汇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应如何举证?

某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几百万元货款,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后申请执行人得知,在被执行人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其子女竟然能连续就读每年收费接近6万元的私立学校,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平。那么该行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如属于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申请人可以提出哪些请求?申请执行人应如何组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