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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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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企业欠付税款及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规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认定与清偿顺序、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税款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等问题,是破产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现行法律和最新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相关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 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及计算截止日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机关,以债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罚息的法律定性与实务处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土地作为房企的核心资产,往往涉及许多极具争议且关乎各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其中房企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普遍存在,且常伴随高额滞纳金、罚息。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欠缴的国有⼟地使⽤权出让金,以及因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息,应当如何定性?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是作为普通债

破产程序不能成为逃税避风港:司法审查要点与税务追缴路径解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下称“ 《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在市场竞争与经济波动的双重影响下,企业破产成为了部分经营困境主体的合法退出途径。但这一法定程序,却被少数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视作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企图通过破产逃避缴纳税款、滞纳金与罚款。这种将破产程序异化为逃税工具的倾向,不仅会严重侵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企业欠税,又负有民事债务,法院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欠税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当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法院已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取得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企业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时,税务机关采取何种法定途径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呢?下面笔者结合一起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诉前财产保全引起执行异议 2024年11月1

破产疑难问题——刍议破产清算中海关“关税”债权认定与监管货物的处置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海关和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负责不同领域的税收征收及税务制度的管理。从征税对象来讲,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国内税收,共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与国家财政收入。对破产清算而言,海关关税及代征税的认定与海关监管财产的处置清偿关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海关“关税”债权与其监管货物处置分析,就处理“关税”债权与

破产疑难问题——刍议破产清算中海关“关税”债权认定与监管货物的处置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海关和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负责不同领域的税收征收及税务制度的管理。从征税对象来讲,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国内税收,共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与国家财政收入。对破产清算而言,海关关税及代征税的认定与海关监管财产的处置清偿关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海关“关税”债权与其监管货物处置分析,就处理“关税”债权与

破产疑难问题——刍议破产清算中海关“关税”债权认定与监管货物的处置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海关和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负责不同领域的税收征收及税务制度的管理。从征税对象来讲,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国内税收,共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与国家财政收入。对破产清算而言,海关关税及代征税的认定与海关监管财产的处置清偿关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海关“关税”债权与其监管货物处置分析,就处理“关税”债权与

破产疑难问题——刍议破产清算中海关“关税”债权认定与监管货物的处置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海关和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负责不同领域的税收征收及税务制度的管理。从征税对象来讲,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国内税收,共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与国家财政收入。对破产清算而言,海关关税及代征税的认定与海关监管财产的处置清偿关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海关“关税”债权与其监管货物处置分析,就处理“关税”债权与

浅述破产程序涉税问题的“轻重之争”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之际

在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十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5年3月28日公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笔者通读《征求意见稿》后,有感于立法者正视并回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和 《税收征管法》 在破产程序上的“轻重之争”,谨以

浅析我国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摘要:税收优先权作为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法债权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破产程序中长期面临法律适用争议,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税收优先权难以在破产程序中顺利适用,并造成了司法审判的混乱。随着 《企业破产法》 与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税收债权的范围界定、清偿顺位以及与担保债权的冲突成为核心议题。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政策动向,分析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困境,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