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第三人免责的制度边界——比较法视角下的规范反思与中国法路径选择
摘要 第三人免责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具有显著的制度价值。它能够降低并行诉讼成本、稳定重整预期,也可能在个人/集团企业互相担保和大规模侵权赔偿中发挥集中债务清理功能。但若将其直接理解为重整计划可以通过多数决免除非债务人责任,则会突破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中心结构。本文将“第三人”限缩为债务人的自然人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结合美国普渡制药案、我国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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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人免责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具有显著的制度价值。它能够降低并行诉讼成本、稳定重整预期,也可能在个人/集团企业互相担保和大规模侵权赔偿中发挥集中债务清理功能。但若将其直接理解为重整计划可以通过多数决免除非债务人责任,则会突破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中心结构。本文将“第三人”限缩为债务人的自然人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结合美国普渡制药案、我国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
本文为中国破产法论坛获奖论文,旨在解决重整企业程序中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行为效力待决与权责边界不清问题,通过将重整企业比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管理人比附为法定代理人,以期建立一套递进式效力判断规则与类型化责任分配路径,提供实务参考。 破产重整程序中,各相关主体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认定是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本文系2025年度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获奖文章,[1]旨在回归民事法
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服务业务因标的额较大而成为优质案源,从相对角度看建设工程行业破产、重整类业务,其高额的标的额及较广的社会影响使该破产、重整类业务的难度更大。 房屋在人们生活中是最大额的消费品,如面临经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适用预重整制度或许能发挥楼盘的价值还能维护社会稳定,因我国预重整制度尚不成熟,而建设工程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相比适用清算的难度更大、涉及面更复杂。为了降低重整的难度、提高重整的效率,破
在企业集团重整案件中引入服务类财产权信托,是企业拯救实践的一项金融创新。在服务类财产权信托实践中,由债权人组成的受益人大会存在虚位现象,自力监督不足,严重缺乏针对受托人的他力监督。如何检验受托人是否忠实守信,谁来监督受托人勤勉尽责,是否有必要引入外部信托监察人,这些问题均有研究价值。基于理论分析及现实分析,本文认为重整服务类财产权信托具有“公益特征”,有必要在重整服务类信托中设计信托监察人条款,现
摘要 本文上下篇聚焦于境外主要法域的破产框架下的不同机制,通过对破产程序启动、表决机制以及债权清偿顺序等方面的系统比较,揭示各法域在企业破产处理中的异同。研究涵盖英国、美国、亚洲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欧洲以及开曼群岛与BVI等主要法域,以期为完善中国破产法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破产法的完善与创新已成为各国经济改革的关键议题之一。破产法不仅是经济纠纷的最后防线,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温州破产法庭全面总结五年多来企业破产案件办理成果,精选出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 案例1: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2: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3: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了省委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了省委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了省委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了省委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