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服务业务因标的额较大而成为优质案源,从相对角度看建设工程行业破产、重整类业务,其高额的标的额及较广的社会影响使该破产、重整类业务的难度更大。
房屋在人们生活中是最大额的消费品,如面临经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适用预重整制度或许能发挥楼盘的价值还能维护社会稳定,因我国预重整制度尚不成熟,而建设工程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相比适用清算的难度更大、涉及面更复杂。为了降低重整的难度、提高重整的效率,破产实务中创新引入了预重整制度,预重整是在破产中的一项针对具备破产重整条件的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共同制定重整计划,以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帮助债务人摆脱经营困境、恢复营利能力,是对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制度,其社会属性相当显著。
建设工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其开发的楼盘停工,债权人可能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建设工程企业之破产所涉因素复杂、对经济及社会的影响大,故在其破产程序中有必要尝试适用重整。是否续建未完工的工程,不仅直接影响购房业主的权益,也对整个小区后期通过验收产生重要影响,管理人运筹解决方案时宜考虑衔接已建工程的事项,管理人的具体实务是与原项目负责人对接并接收工地、调取资料、了解项目的概况,管理人宜在项目现场建立工作点,此举既有利项目的复工续建,更利于减少信访问题。因该项目的原施工队对项目熟悉,管理人宜优先邀请原施工队续建,但常因原施工队也为债权人,其担心难获续建的工程款而回绝管理人,故实务中管理人通常以招投标的方式招募施工队,管理人为了使续建的施工队消除顾虑可约定续建工程款为共益债务而优先受偿。此时的管理人是该项目的发包方,其负有监督工程质量之职责,但该职责的专业性要求高,管理人宜聘用专业机构处理以使工程高效率完成。建设工程企业的预重整通常会遇到续建等问题,约定完善续建事项是预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内容,预重整的核心事项之一是资金筹集,管理人通常是招募投资人,还可用自己的名义向项目业主申请使用债务人的财产以抵押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因外界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缺乏信任,管理人进行抵押借款的难度较大,管理人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法院、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由法院向项目业主出具证明,将该借款作为共益债务来受偿。由于楼盘涉及债权人广、金额大,债务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各个利益主体对管理人的工作可能不满意,易引发信访,管理人宜积极参与调解信访事项,推动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及时化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节约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成本和信访人的信访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管理人应及时公开工作内容及进度,此有利于债权人监督管理人的工作,还能减少信访。管理人不宜待所有措施全部完成后再一起交房,这样会因时间长而激化矛盾,也会使权利义务本无争议的购房者感到被不公平对待,管理人分批交房,可使其他债权人与已收房的购房者自主交流,会减少信访。管理人审查认定同类债权时,对有认购协议,也有交款凭据的债权应优先认定,还有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交款凭证且凭证中注明是购房款即从凭证的内容能够判断出双方买卖房屋的合意、因某些原因没有来得及签订认购协议的、涉及工抵房等,经人民法院审理,且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债权,其仍属认购协议债权,管理人应以统一的标准来公平认定同类债权。
建设工程企业破产项目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购房、拆迁、施工、金融等多方债权人,同时或有一房多卖、无证销售、以房抵债、假卖房真借款、结算纠纷、欠薪、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违规审批等问题,管理人应从保护案涉项目商业价值的角度来规避风险、化解矛盾。
对建设工程企业适用预重整应注意以下方面:建设工程企业在破产中涉及广泛,管理人既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营销、工程技术、财税等知识。选任预重整中的临时管理人,一般采摇号或竞争的方式来确认,也可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预重整阶段中的临时管理人(即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包括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监督债务人的财产和运营、协助引入投资人以及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益方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酝酿预重整方案等,预重整管理人还应兼顾保障民生、协调各方利益、推动府院联动等事项。预重整过程中,预重整管理人是从法律层面角度出发,对案涉税务、工商、贷款等事项的处理,需要协调相关主管部门配合解决,该类案件因涉债权方多,且重整计划需采表决通过,通常有部分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其或采取信访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就需与政府各部门做好协调。重整计划宜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预重整是将传统重整和庭外重组结合的新型重整模式,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前,利害关系人可事先就重整中可能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重整方案,之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进入重整程序并以事先形成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定重整计划,推进重整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盈利预测、资产与业务重组等事项。重整计划应合法、合理、全面、明确并对债权人公平、合理(同组同权),争取债务人企业重获新生。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在拟定重整计划时,应包括信访化解、剩余工程复工续建以及后续交房等事项。预重整阶段,债务人、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多方同意通过的预重整计划只有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是重要的,如防范在重整中的利害关系人对其在预重整阶段做出的承诺进行反悔等情形。
我国尚未建立预重整体系,需要我们在破产实务中不断地分析、探索、创造性地开辟重整新领域。
建设工程行业之预重整
作者:朱杰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服务业务因标的额较大而成为优质案源,从相对角度看建设工程行业破产、重整类业务,其高额的标的额及较广的社会影响使该破产、重整类业务的难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