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否包含院落的价值?
A、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案情简介】
王继武、王玉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14058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武,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兰,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俊英,女,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华,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玲,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萍,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祥,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等七人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等等七人申请再审称: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只对房屋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未对49.38平方米院落面积进行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被征收房屋确定的补偿金额是否包括院落的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本案中,涉案《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载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最终以价高的评估结果确定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该分户报告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利益,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王玉兰、王俊英、王玉华、王玉玲、王继祥、王玉萍的再审申请。
A、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案情简介】
王继武、王玉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14058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武,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兰,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俊英,女,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华,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玲,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萍,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祥,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等七人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等等七人申请再审称: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只对房屋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未对49.38平方米院落面积进行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被征收房屋确定的补偿金额是否包括院落的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本案中,涉案《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载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最终以价高的评估结果确定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该分户报告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利益,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继武、王玉兰、王俊英、王玉华、王玉玲、王继祥、王玉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记员 周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