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担保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路径是多样的,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自行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如因担保人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确认了对于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立法进程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在我国经历了从诉讼到非诉再到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发展过程。
1.《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借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担保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约定,仅规定债权未实现时,担保物权人可与担保人协商,就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如果协商不一致,则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上述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给抵押权以及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的实现造成了较高的成本,因为大量案件中,一旦抵押权人或权利质权人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实现担保物权的合意,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担保物权,不仅耗时,而且费用也较高。
2.基于上述原因,《物权法》第195条将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扩张到非诉执行,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可见该条未再规定当事人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协商不一致时,抵押权人必须以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就为抵押权的非诉执行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为落实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专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提供了程序性依据。
3.《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据此形成了担保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三种基本方式:(1)提前自行约定实现方式;(2)以诉讼方式诉请人民法院处置担保物并对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向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并对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行政许可类权利质押的担保权实现,实践中最高院 53号案例内容,就是法院允许由担保权人直接收取质押财产收益。
三、实务建议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事先在协议中约定抵押权实现方式,据此,笔者建议抵押权人在签署抵押合同时,合同中明确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可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自行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明确届时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定价依据,约定抵押人的全力协助配合义务,放弃抗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抵押权人行使上述权利,否则抵押人构成违约,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赔偿抵押权人产生的损失。
四、典型案例及法律规定
1.典型案例与裁判观点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3号指导案例)
案号:(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法院认为: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担保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路径
作者:吴娟萍 关亚辉来源:海坛特哥

一、引言 担保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路径是多样的,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自行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如因担保人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