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多了家公司,该怎么处理?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或许你有过,某天突然发现自己名下有一家公司,或者你成了某家公司的股东。但你从没出过一分钱,也没签过任何字。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大概率,你被冒名了。

或许你有过,某天突然发现自己名下有一家公司,或者你成了某家公司的股东。但你从没出过一分钱,也没签过任何字。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大概率,你被冒名了。
冒用你的名义出资,并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却可能在公司涉诉时,被推出去承担股东责任。
下面一则案例,带你了解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法律会如何保护被冒名者的权益?
案例引入
原告A起诉被告B公司、C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被告B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股东为原告A,注册资本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D。工商登记资料中留存的A的身份证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原告A在审理中申请对留存于市场监督管理局B公司的登记资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最终表明所有登记备案材料上的原告签名均不是原告本人所写。
并且,XX公安局分局出具了原告因证件丢失补领了身份证的证明,有效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32年2月2日。
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并非B公司的股东,也不具备监事身份。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具有设立B公司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表明,所有签字并非原告本人字迹,且工商内档中的身份证是原告遗失的证件,在B公注册时已换领新的证件。
B公司也未能提供原告曾授权他人签署登记材料或事后追认的相关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为,原告虽形式上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但实质上并没有设立B公司的意思表示。
原告系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属于B公司法律上的股东。故最终判决原告A不具备B公司股东资格,也不具备监事身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风险提示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虽最终可以被认定为不具备法律上的股东资格,但司法实践中整体对于挂名股东资格否认的条件是多重的。
且,如果等到公司债权人进行起诉时,再要求否认挂名股东资格,因司法实践更重视债权人利益,此时,审查条件会更加严苛。
1项例外:工商登记签名系他人代签不是股东资格否定的必要条件
挂名股东资格否认的条件:
1、本身不具备成立公司或登记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未实际参与过公司经营决策等行为;
3、挂名股东自身不存在过错,例如主动出借身份证等;
4、自知道被冒名后积极维权,例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确认;
5、例外情形:仅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签名非本人所签,不是股东资格否认的确定条件。
挂名股东资格否认的救济:
1、可视情况请求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撤销,或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进行维权;
2、系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在公司诉讼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等,有证据证明确系冒名的,可要求排除执行;
3、发现以上冒名情况,应当积极申诉维权,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异议、或向法院起诉。
4、公民应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信息等,如出现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警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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