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况
张某系建筑公司承建教学楼项目上的安全员,2018年6月在工地巡视时,不慎踩空坠落至一层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医治,经诊断:根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依据张某及建筑公司申请,依法做出工伤认定。但是,《认定工伤决定书》写到:由于建筑公司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故张某不能向人社部门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应当由建筑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分析意见
作为开工的前提条件,建筑公司已经在依法购买了教学楼项目的工伤保险。为何张某在建筑项目上因工受伤,却无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公司并未依法替张某购买社会保险
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建筑公司指派至教学楼项目,担任安全员,劳动合同期限自教学楼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时终止。建筑公司与张某形成劳动关系后,却未替张某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替张某购买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故张某因工受伤,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有特定适用范围
建筑行业属于工伤风险高且农民工流动大的行业,为维护建筑行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创造并强制要求建筑项目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但是针对建筑项目的工伤保险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规定是根据建筑行业的现实情况,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分类:针对相对固定职工,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针对流动性大、难以构成或实践中难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综上,张某属于建筑公司的固定人员,与建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而并不属于建筑项目上流动性大、适用项目工伤保险的范围。
风险提示
对于构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建筑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前述职工一段时期内较为固定、流动性不强,故不适用于有特定目的、针对特定范围的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应注意、并对此风险进行防范。
案例来源自作者承办案件:(2019)湘8601行初889号
在建设工程上因工受伤,并非都能申报项目工伤保险
作者:王婧琦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案例实况 张某系建筑公司承建教学楼项目上的安全员,2018年6月在工地巡视时,不慎踩空坠落至一层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医治,经诊断:根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