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两册共围绕824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79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为确保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每个指南在编撰过程中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这些典型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条线案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等权威案例。《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共引用53个典型案例。为便于大家学习和索引,高院研究室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典型案例的核心观点进行提炼,设置了标签内容,形成了“标题—标签—裁判要旨—案例索引”的体例。下一步,将依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标签体系库建设、强化类案的深度应用和智能推送,努力为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以及系统化、标准化、智能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建设提供有力的配套支持。
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件要览
一、立案审查
1.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天同证券有限公司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标签:分支机构;行为能力;诉讼当事人
裁判要旨: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活动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60号
2.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内以有效决议为准——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标签: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决议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3.股权转让纠纷中股东身份对外以登记为准——证券公司与置业公司、银行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股东身份;登记;外观事实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是出资份额、股份,公司股东的登记制度赋予其外部表现形式“登记”,应尊重对外公示的外观事实产生的法律公信力,在商事交易中若登记情况与真实事实不一致的,仍应依照外观事实予以确定。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6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变更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实现——香港绿谷投资公司与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等股权纠纷案
标签:中外合资;股权变更;民事诉讼;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通常情况下,法院可通过民事判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地使有关行政行为作出变更,但这些行政行为应理解为只是程序性或形式性的行为,如备案、登记等行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应根据审批结果确定股东身份。该审批行为属实质性行政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判决予以变更。即使审批不当,亦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
二、抗辩审查
5.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尽到举证和通知义务——长沙康裕投资有限公司与荣生幸、林由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单方主张解约,未尽到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6号
三、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6.公司发起人在股权禁售期内签订待禁售期满后转让股权的协议有效——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公司发起人;股权禁售期;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初字第00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
7.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未在股份有限公司立法中作出类似的原则性规定,相反却在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然而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均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8.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依法转让其股权——刘智英诉郝玉仲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股东;股权转让;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966号
9.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薛某与陆某、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标签:股权代持;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的,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
10.转让仅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财产的公司股权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朱岳海与海南万宁大花角海洋文化城有限公司、赵守仁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土地使用权;公司财产;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形式上双方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但目标公司的财产仅为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协议中亦表明受让方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并约定未按时办妥与土地开发相关批文等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实际为转让土地使用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号
11.明确约定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比例、转让金额及利润和风险分担原则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黄填元与漳州市毅达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房地产开发;股权转让;利润分配;风险分担
裁判要旨:本案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产生的纠纷,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案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约定了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比例及转让金额,还约定了双方利润和风险的分担原则。上述内容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缔约意图仅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并不涉及转让股权。该协议符合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规定,所以本案协议书应当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原审法院以毅达公司出具收据为“交付股权转让金”为由,认定该协议约定的25%的项目股权的转让实质是公司25%的股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7号
1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委托投资协议无效——杨某与林某、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委托投资
裁判要旨:案涉委托投资协议形式上为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对股权转让事实不予披露,双方交易股权不过户,该协议实质上构成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根据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公司上市前股权不得隐名代持,诉争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应认定无效。杨某要求股权过户的请求不能支持,但杨某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收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2019年版)
13.回购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协议并非未生效——上海国君创投隆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谭某、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回购;特殊管理措施;中外合资
裁判要旨:根据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相关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本案中,名人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故有关回购协议书未生效的意见,不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2528号,上海法院2018年度精品案例
14.公司登记资本与实际投资资本不一致时,应以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处理实际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叶金和诉黄鑫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登记资本;实际投资;投资协议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资本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处理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只能以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作出判定。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目的系为了解决隐名股东转变为显名股东的问题,协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相吻合,并且双方均不持有协议原件,上述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完全是为了工商登记备案所用。故此协议并非实际投资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不可以将此作为债权凭证。
案例索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3412号
1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艾某等与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共有股权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16.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行为有效,但直接以股权变更抵偿债权的约定无效——顾宝良诉陈章瑜、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股权转让;有效担保;流质契约
裁判要旨: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此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将股权出让贷款人、转让对价与借款金额相同、贷款人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享受每年保底分红等内容,该行为实质是通过让与股权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双方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作为债务的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种担保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担保仅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原借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借款人无法清偿到期借款,也不能直接以股权直接变更登记抵偿债务,否则系符合流质契约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1094号,《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公司纠纷》2018年版
17.在符合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且召开股东会已无实际意义时,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上海建维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尊蓝山餐饮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回购股权;股东会;法定情形
裁判要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公司股东较少且其中一人系公司控制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不同意与原告协商利润分配和股权公司回购问题,使得股东会是否召开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已经具备要求被告收购原告股权的条件。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
18.股东与董事会达成名为“股转债”实为回购股权的合意无效——王伟俊与上海金力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标签:股东;“股转债”;股权回购;合意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与公司董事会达成名为“股转债”实为回购股权的合意,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亦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版
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19.未经登记股东同意,代理人转让登记于他人名下的股权,应属无效——田某与李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登记股东;代理人;股权转让;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代理人依授权不明的委托协议与受让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受让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人转让股权系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和追认,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85号,《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年版
20.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债权担保;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性质为让与担保。在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担保物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权利,系出于真正的效果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尽管其中存在法律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的问题,但与法律禁止性规定中以虚假意思隐藏其他法律行为做法明显不同,不因此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2019年版)
21.中外合作者签订的转股协议书并不因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证书被撤销而当然无效——苏州工业园区广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中外合作;股权转让;行政审批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证书被撤销后,转股协议书的效力并不当然无效。转让协议的双方若明知或应知其转让行为将造成国家的损失,仍以明显不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谋取不当利益,获取巨额利益的,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5号
22.股权转让合同中有关支付方式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整体协议的效力——朱青因诉张良志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支付方式;协议效力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支付方式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股权转让关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025号〕
23.以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合同有效——北京天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域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标签:股权收益权;回购;融资
裁判要旨:以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合同目的合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0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2019年版)
24.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无效——杉浦立身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隐名代持;证券发行;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属于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行为人违反该公共秩序性规则,签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协议的,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585号,2018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5.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无效——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转让国有股权时,应当依照法定的转让程序和方式,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26.显示公平应以“合同订立时”为判断时点——上海星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显示公平;订立合同;合同履行
裁判要旨:对于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据此,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结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缔约背景、缔约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履行后双方收益存在巨大差额为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该主张不仅违背商事主体风险自担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与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相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16号
27.否认存在消极欺诈的当事人应对其已履行相关如实告知等义务进行举证——闻开华、夏贤达与马海荣、廉建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消极欺诈;如实告知;举证义务
裁判要旨:消极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根据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却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为意思表示。对于消极欺诈,人们无法直接、客观地证明其曾经存在并发生过,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种积极的行为间接地证明消极行为的存在。所以,消极欺诈的主张者通常无须承担证明责任,而转由否认该消极欺诈存在的相对方对其已履行了相关的如实告知等义务进行举证。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0856号
28.确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李月华与张雪、北京金永鑫铸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
裁判要旨: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效事由时起算,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将丧失胜诉权。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3423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版
29.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作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未生效——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中外合作;行政审批;合同未生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因此,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该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
30.国有股东未经批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合同不生效——的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案
标签: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未经批准;不生效
裁判要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至少需要经过两次上报:一是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二是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需经财政部批准才能生效,但因红塔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报批程序已经结束,《股份转让协议》已确定无法得到有权机关批准,故应依法认定为不生效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
31.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股权转让审批手续的,转让人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谢民视与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标签: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手续;报批义务
裁判要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存在过错,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转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在规定期限内,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之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67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32.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报批义务;缔约过失;间接损失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五、有效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33.股权变更不同于股权变更登记,应分别遵循不同的法定程序——北京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让人通过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后,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公司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査,经审查股权的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这就是股权变更。但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对世性,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只有在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这就是股权变更登记。因此,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824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版
34.股权转让方违反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时,受让方可要求减少转让款——新疆豫棉棉业公司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资产安全;减少转让款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系以评估资产为基础的,如公司资产不实,或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前处置了部分资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转让方应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受让方要求从转让款扣减相应价值款项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新兵民二终字第00006号,《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版
六、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35.在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人不宜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张檄与宁培艳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二次流转;变更登记;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是一种商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公司股权变更涉及众多利益,且变更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该公司的股东会议通过,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上有该有限责任公司两名股东的签名和印章,应视为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征得了公司股东的同意。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股权转让金给付义务的情形下,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三日便履行了股权变更义务,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变更已经产生了对外公示效力,且被告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公司的股东再次变更登记,由此,若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79号
36.出于规避自身投资经营风险而主张解除持续性合同的,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规避经营风险;解除事由;持续性合同
裁判要旨:金鹰公司依据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以自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其主要原因是出于规避其投资经营风险的考虑。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其他协议的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情形,故金鹰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对于期限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如果遇到履行障碍和风险,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为了转嫁、减少自身商业经营风险而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15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年度)》之六
37.公司经营范围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与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经营范围;宣告破产;股权转让;合同履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导致的贬值损失,并非是不可抗力导致,也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75号
38.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规定——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尽管案涉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于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因此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且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也不影响受让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3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
39.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超出合理期限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北京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合理期限;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浦之威公司不仅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表明其并无解除合同之意。此外,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出现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保证合同的条件,故上诉人浦之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824号
40.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可适用合同解除规则——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为免除当事人的上述义务,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产生较大争议,但对该协议已成立并无争议。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已发出解除通知,且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至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已经解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5号
41.因监管部门不批准股权转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转让人应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西昌锌也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与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监管部门;合同履行;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为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存入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4号
42.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应依法赔偿受让方的损失——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晨、牛芸、罗爱玲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退还转让款;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的,依法应承担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迟延付款一方而言,其能预见到的因迟延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仅限于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就受让方而言,如果其及时另行贷款亦可避免对方迟延付款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收款方系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其不得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22号
七、股权优先购买权
43.股东资格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股东资格;当然继承;股东同意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在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这种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除非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国内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变更无须外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
44.离婚协议中分割股权的约定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韩锁玲与李爱珍、詹爱国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离婚协议;股权分割;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詹爱国与韩锁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分得公司股份10%,形式上看为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涉及分割公司股权的,应当征询其他股东同意。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李爱珍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协议分割股权侵犯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该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6645号
45.全体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凌书照等与上海汇浦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股权转让;全体股东;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全体股东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他人的,即各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其股权转让行为的一致性也排除了这些股东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因此公司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6号
4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宽于《公司法》的,仍以《公司法》规定为准——东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
标签: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公司法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系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目的,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了同意权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限制。该规定为强行性规定,对于拟受让股权的第三人而言,其取得该公司股权,必须受该规定的约束。不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放宽同意的条件,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过半数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因此,在章程中的规定宽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应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3号
47.股权转让方未如实向其他股东告知真实转让条件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楼国君与方樟荣等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如实告知;转让条件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作为判断同等条件的标准。被告在履行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隐瞒了对外转让的条件,仅保留了转让价格,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转让股权后公司债务的承担等予以变更,其提出的转让条件与其对第三人合同约定的条件相比,虽然价格一致,但增加了股权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该行为未如实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真实条件,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了转让条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13号
48.“同等条件”尚不确定的,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丁祥明等与瞿斐建优先购买权纠纷抗诉案
标签: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涉案股东会决议仅包括转让意向,尚未形成与第三人完整、确定的交易条件,故此时不能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当事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自然无法行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1号
49.股权转让方已向其他股东征求股权转让意见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受侵害——金茂飞与哲野公司、杨振仲等股权确权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出让股东已经向其他股东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意见的,应认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未受到侵害。其他股东应当及时表态,如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其他股东在明知杨振仲已经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表态不同意又未进行购买,法律上可拟制推定杨振仲转让股权已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这一拟制事实早在2007年即已成立,其他股东在2011年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显已不在合理期间,且无法说明迟延理由,应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85号
50.股权转让方反复修改转让条件,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明显不公——楼国君与方樟荣等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反复修改;转让条件;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查明的事实,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因转让股权有两次签订合同的行为,第一次是在本案受理之前与第三人,第二次是在再审程序中与楼国君,又先后两次放弃合同,对其股权是否转让及转让条件作了多次反复处理。方樟荣等八名股东虽然合法持有股权,但其不能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公司其他股东的楼国君为受让方樟荣等八名股东股权,继续经营公司,两次按照方樟荣的合同行为准备价款,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方樟荣等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尤其是在本案再审期间,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已经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楼国君,将公司与股东及公司以外的其他债务一并进行了处理,但方樟荣等在签订协议后又反悔。在此情形下,如果支持了方樟荣等的再审主张,允许其多次随意变更意思表示,不顾及对交易相对人合理利益的维护,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明显不公,同时也纵容了不诚信行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13号
51.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权转让协议应终止履行——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协议终止
裁判要旨: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北京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裁决案外人电子公司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且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已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向华融公司给付了3亿元股权转让款。电子公司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使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原审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52.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保证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林舜珊诉林键忠、林苑菁、宏憬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保证
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导致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一定无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但又无法提供其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保证,有瑕疵的股权转让行为依然有效。
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8号
53.享有国有产权优先股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不能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标签:国有产权;优先购买权;进场交易;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本案中,中静公司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在股权交易前向产权交易所提出了异议,产权交易所在对中静公司提出的异议未予答复,且未告知交易是否如期进行的情况下,直接将电力公司股权拍卖给水利公司,侵害了中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
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件要览
作者:中国上海司法智库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