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得金马奖,“假药”却万不可忽视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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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在金马奖中夺得最佳男主角、最佳新导演、最佳原著剧本三大奖项,其中徐峥被评为最佳男主角。

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在金马奖中夺得最佳男主角、最佳新导演、最佳原著剧本三大奖项,其中徐峥被评为最佳男主角。在得奖时,他谈道:好演员的春天到了……电影才放了没几天,有的观众已经看了四五遍了,我们的观众特别伟大、仁慈,他们哭了,感动了是因为他们心里有一颗慈悲心。电影有一种爱的力量,爱的力量能化解一切。电影的成功,固然离不开、优秀的剧本、编剧、剧组、导演、演员,一部好电影往往能给观众带来一些深层次的思考。
一、真实生活中假药害人不浅。
相信大家的生活,都离不开衣食住行。在衣食住行里面,大家都说民以食为天,对于吃进肚子里面的东西,大家的关注度都是非常高的。苏丹红、孔雀绿、三聚氰胺奶粉、甲醛奶糖、地沟油、瘦肉精、面粉增白剂、下水道小龙虾、双氧水凤爪、避孕药养黄鳝……以上这些关键词相信国内的食客都不会陌生,每每在吃的这个方面发现的假东西,往往都能够触动很多人的神经。
与大众息息相关的,除了食物以外,还包括药品。
早几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人员向全国30个省份销售假抗癌药,案值超千万元,今年下半年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假疫苗案牵动着无数人的良知,不想2018年10月底金华警方又破获全国镇惊得假药案,不法人员通过各医院的清洁工和保洁员,利用回收各种抗肿瘤药的包装盒,一些进口药品的空瓶子、说明书、防伪标识,通过改头换脸生产假药后通过网络销售,案值20亿元。
徐峥说得很对,观众是仁慈的,因为他们有一颗慈悲的心。法律人也是人,他们一样有一颗慈悲的心,每一条法条背后都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不要以为法律是僵化的,教条是死的,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我们国家的刑法,我们除了要看到书面的法律规定以外,作为一个法律人,更要看到这条法律背后所包含的道理。我们要知道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法律要这样规定,为什么公安机关要不断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为什么触犯刑律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作为制药企业,他必须要维护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如果不这样做,制药企业的下场会怎么样?如果没有了创新保护,没有了制药企业,我们的国家人民,我们的病人将会怎么样,这些都是我们,法条背后必须要看到的它背后所包含的道理和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懂得了这些道理我们才会知道为什么在故事的最后男主角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电影源于生活的真实故事。
‍《我不是药神》的剧本也是来自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主人翁叫陆勇,他在2002年被确诊为慢粒白血病,他需要一边服用瑞士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卫”稳定病情,一边等待骨髓移植。这种瑞士进口药“格列卫”当年还未被纳入医保用药报销药品清单(现已纳入),患者只能靠自费购买,一年的药费高达几十万元,是大部分吃不起的天价药。陆勇2年来治病花费近70万元,家中已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一种印度产的“格列卫”仿制药,与正版药效果近似,但价格仅为正版药的十分之一。于是,陆勇就开始自己服用这种“格列卫”仿制药。他不但自己服用,还帮助国内他认识的其他病友购买仿制药。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将陆勇抓获并刑事拘留。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由于陆勇本是患者,也并没有利用代购药品获利,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公诉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公诉机关为湖南省检察院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将会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同年2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公开发布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的做法得到全国上下的一片赞扬。

三、什么是假药?卖假药是否犯罪?
为什么真实生活中的陆勇和《我不是药神》电影中的故事,会有不同的结局呢?这里大家可以先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假药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进口须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再看我国的《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由此可知,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故意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
相信大家的普遍认为,只要能治病的就是真药,反之不能治病的就是假药。但其实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我不是药神》电影故事中的“程勇”,故意非法进口和销售“以假药论”的药品,依法无疑是故意销售假药的行为。
法律不外乎人情,通俗地说,就是法律不能超出人类正常的情感。法律也讲求情、理、法。现实生活中的陆勇没有构成犯罪,反映了法律与情、理的融合,《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构成犯罪,反映了法律与法,两者间并不冲突,反而引人深思。如果对于假药不加以打击,其社会危害性相信大家都明白,谁家没有病人谁家不担心药品安全?也只有从严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护研究和生产正规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药品研发企业才有生存的空间,我们在得病的时候才能用上放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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