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一部加强版的中国“人权宣言”(官方权威认证版)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有人说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是中国的“人权宣言”,此言不虚。而此次《民法总则》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方位强化了的中国“人权宣言”。

有人说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是中国的“人权宣言”,此言不虚。而此次《民法总则》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方位强化了的中国“人权宣言”。
《民法总则》的精神与理性”讲座
详细文字讲稿(二)
第二,《民法总则》是一部加强版的中国“人权宣言”。
有人说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是中国的“人权宣言”,此言不虚。而此次《民法总则》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方位强化了的中国“人权宣言”。我稍作列举,因为时间非常有限,就不详细展开《总则》从哪些方面深化了“人权宣言”。
其一,第三条将权利神圣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我阅读了全球范围内几十部民法典,也没有看到哪一部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规定权利神圣。我们的民事立法历来是要规定基本原则的,这是一种价值的诠释,这也是对民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教化。本来,在《总则》的相关草案中,权利神圣是放在权利这一章的,后来好多人大代表提出既然民法是权利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为何不在基本规定中开宗明义地将权利神圣作为原则呢?法律委员会认为该建议非常好,就将权利神圣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下来。
其二,第113条宣示所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平等受保护。其实很多人都对平等保护财产权似曾相似。2007年《物权法》已经宣布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物权平等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来不会辜负我等的期待。(第)113条宣示(的)不只(是)民事主体的物权,所有的财产权都在法律的平等护卫之下。
其三,第187条明确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性。关于民事责任的优先性,我们在座的各位也是似曾相识的。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也已然确立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性,我感到很欣慰。曾经,我国似乎有这样的“传统”,那就是民事责任很容易被吸收、被吞没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公法责任当中。当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公法责任不能够都获得圆满实现的时候,民事责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优先的位置。2009年《侵权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独立性和优先性。(当时),我们实在是按捺不住内心深处的感动。当时也有遗憾,我们多么期待所有的民事责任相对于公法责任的独立性,相对于公法责任的优先性这一总括性的表达。然而2009年我们没有这个机会,因为当时我们仅仅是起草单行法性质的《侵权责任法》。此次,立法者没有让这个机会失之交臂。立法者之所以没有让这个机会失之交臂,是因为在法治不断昌明、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代中国,民事责任的独立性、优先性早就植根于立法者和人民大众的心中。
其四,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和“正常化”。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与让他们尽可能正常地融入社会。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尽管我们民法也给予了被监护人很多的关爱,但是没有像《民法总则》那样,无论是在监护人的确定或者是监护人职责的履行这些方面充分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努力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让被监护人尽量地融入这个五彩斑斓的社会。《民法总则》的一系列条文顺应了监护领域国际人权保护的潮流,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上到了一个新台阶。
其五,关于失踪人利害关系人保护之强化。在《民法通则》失踪人宣告这个领域,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要受顺序的限制,而在《总则》第46、47两个条文的联袂推动下,一个人被宣告死亡,不再受利害关系人顺序之限制。宣告死亡的制度主旨就不是保护失踪人,而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既然作为一个制度的主旨本来是保护利害关系人,哪管利害关系人中的你我他,哪管利害关系人顺序的先后。《总则》在宣告死亡启动这个环节,再也不考虑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在婚姻关系的处置上,《总则》第51条相对于《民法通则》也有显著的变化。在《民法通则》,只要失踪人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自动恢复,(这)就没有考虑配偶尚未再婚的具体情形。配偶尚未再婚至少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苦苦地守候着失踪的故人归来,他(她)终于等来了这一天,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此乃上策;但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配偶与失踪人的关系本就不睦,因为感情不睦,那个人才玩了失踪。配偶在他失踪之后,已经开启了人生新的航程,甚至明天就要与他人登记结婚。然而他早就无爱无恋的失踪人却在这个结骨眼上出现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关系还得自动恢复,实在要与新的恋人登记结婚,也还得先办理一个离婚手续。《总则》第51条就规定,配偶虽未再婚,如果他向婚姻登记部门书面申明不愿自动恢复夫妻关系,这夫妻关系就不能自动恢复,这是多人性化的规定啊!
其六,诉讼时效之软化。在座的各位一定知道,诉讼时效是一个反权利的制度,实质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个制度意在让权利人感受时光飞逝的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的时效制度设计对权利人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利的,《民法总则》以强化权利人保护为主旨,顺应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在时效领域最新的立法趋势,作了一系列的调整,以尽可能降低反权利的时效制度给权利所带来的伤害。
第188条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而且在时效的起算点上修正了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即起算时效的不当规则,把它完整地表述为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害人的时候才开始计算。第190条针对行为能力欠缺者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权利纷争。规定在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后,行为能力欠缺者权利保护的时效才开始计算。第191条关于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其因为遭遇性侵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可以从成年之后开始起算。第194条关于时效终止的规定,借鉴了一些国家时效不完成的内容。在诉讼时效运行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权利人没有办法行使权利,在障碍事由消除后,即要求权利人时不我待地行使权利,这对刚刚遭遇了客观障碍的权利人是何等的窘迫。所以第194条规定在时效运行障碍事由消除后,时效6个月之内不完成,权利人可以在剩下的6个月的时间内较为从容地行使权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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