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5.关于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时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有关公司文件材料的认定,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1)由于公司是否置备有关文件材料并非股东所能证明,故股东只对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导致其无法查询、复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股东证明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应当转移举证责任,由公司就建立和保存了相关文件资料负担证明责任。(2)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置备相关文件资料,但拒绝股东查询、复制的,应当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3)董事和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应职责,公司不能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询、复制并非其责任造成的,不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能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提供文件材料,例如意外事故导致毁损灭失、被有关部门扣押等,但公司对此类意外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三十五)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5.关于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时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有关公司文件材料的认定,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