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数据报告(北京、上海、深圳)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于无讼案例,采集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案件为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案件判决时间字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数据收集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
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于无讼案例,采集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案件为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案件判决时间字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数据收集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
以下对所侵犯权利进行的划分不代表该案件仅侵犯他人的一项权利,著作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一般较为复合,此处的侵权类型划分以主要侵权行为进行区分。例如: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修改后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的,同时侵犯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是署名权,本文中将该类型划分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1. 北京
北京市2015年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共145件,其中刑事案件为7件,民事案件138件。145件案件中,一审116件,二审29件,二审判决结果均维持原判。
2015年的纠纷中,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有124件,约占全年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86%,其中未经授权在自有网站发布、转载他人作品的有79件,因用户发布侵权作品,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构成侵权的案件有45件。与他人在先发表的作品近似,侵犯他人的修改权并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案件有9件(包括俗称的“抄袭”),另有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7件。其他类型纠纷5件,包括创作合同纠纷、署名权纠纷等。

本文“侵犯复制发行权”仅指侵犯著作权的民事纠纷。本文所指的刑事案件主要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所侵犯的一般也是复制权、发行权,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016年,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共135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131件,一审案件为79件,二审案件52件,二审改判的有15件,二审的改判结果均增加侵权方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再审4件。(再审案件均为驳回再审)。2016年纠纷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占多数,为123件,约占2016年北京市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91%,这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的主要形式为未经授权,在网站转载、发布他人作品为主,其中,在自有平台发布、转载他人作品的案件为110件,网络服务商平台构成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13件。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包括“抄袭”方式)构成侵权的案件数量为5件,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4件。另外3件为其他类型案件,例如著作权合同纠纷。
由于判决书对文字作品字数的记载、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独立判决的记载方式不确定,无法在上述数据范围内计算文字作品的司法赔偿标准。仅依据明确记载了文字作品字数、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判决书进行计算,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大多依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上限请求侵权人支付报酬并按照报酬的1倍支付赔偿损失,即每千字600元。而法院综合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多个方面判定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文字作品的赔偿标准从每千字个位数的赔偿金额到每千字二百余元不等,跨度较大且赔偿金额档次分散,赔偿标准较高的有每千字270余元的,(例如(2014)朝民(知)初字第46150号),也有千字赔偿约27元的,在地方教育体育局、学校作为侵权主体的案件中,赔偿金额出现956千字赔偿1500元的情况,每千字赔偿金额标准为个位数。

相较2015年,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仍为高发类型,并且占比有所增加,其中网络服务商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侵权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2016年,北京地区文字作品按照字数判赔的标准在判决书中更加明晰,从能够相对准确计算千字赔偿标准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赔偿标准基本从50元/千字((2016)京73民终482号)起,赔偿标准较高的约为583元/千((2016)京0105民初20663号)。其他较集中在100元/千字、150元/千字,以及200-300元/千字。
2. 上海
上海市2015年判决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共24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9件。24件案件中,一审案件21件,二审案件仅3件,其中二审改判1件,二审法院增加了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上海地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中,同样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居多,为13件,占上海2015年文字作品纠纷的54%。侵犯复制发行权案件3件(民事纠纷)。

2016年所判决案件12件,刑事案件3件,民事案件9件,全部为一审案件。其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有7件,侵犯复制发行权案件4件。其他类型(合同纠纷)1件。

上海地区2016年的案件数量明显少于2015年,并且2016且的侵权类型分布相对上一年更平均。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仍为占比最大的一类。
相比北京地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主要为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字作品,上海地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除传统的网上转载外,也出现新的侵权方式,例如,(2016)沪73民终30号,平台未经授权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改编为有声读物,向用户提供在线听书服务;(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153号,百度乐播未经授权发布起点中文网所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的有声版。
3. 深圳
深圳市2015年判决文字作品纠纷案件12件,其中民事纠纷11件。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3件,二审均维持原判。深圳市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中亦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居多,为9件。另有侵犯复制发行权的纠纷2件以及销售侵犯他人复制发行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1件。

2016年所判决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14件,均为民事纠纷,其中一审12件,二审2件,二审均为维持原判。以未经授权,发布、转载他人作品的方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13件。另一件为侵犯复制发行权案件。

相较于北京、上海地区,深圳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数量较少,类型也比较简单。
整体而言,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不算庞大,司法实践中,文字作品判赔金额的标准尚未明晰。文字作品侵权的类型简单且集中。互联网时代下,在线转载、发布文字作品已是司空见惯,这也呼应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高发类型。随后,我们将根据本篇数据分析推出相应文章,对主要侵权类型案件的具体侵权情况进行解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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