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3年4月份,王某某在杭州西湖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成立“飞天网络工作室”,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大量购买网络游戏的账号密码,并雇佣他人,多次秘密登录账号,窃取账号内的虚拟财物,变卖兑换成游戏币后,通

2013年4月份,王某某在杭州西湖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成立“飞天网络工作室”,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大量购买网络游戏的账号密码,并雇佣他人,多次秘密登录账号,窃取账号内的虚拟财物,变卖兑换成游戏币后,通过互联网倒卖牟利,获人民币6000余元。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玩家的账号,在网络游戏中窃取相应账号内的虚拟财物,将其变卖兑换成游戏币,通过互联网倒卖变为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给玩家和运营商都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王某某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某某窃取人民币6000余元,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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