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编辑部选取了2019年十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不仅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而且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通过开创性地阐释法治精神,专业地解释与适用具体法律规定,从而通过个案的良好裁判实现公平正义,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
天达共和刑事部也针对人民法院报编辑部选取的十大刑事案件,结合我们的专业办案经验进行了一番专业的点评,以期能让这些经典案例中的裁判智慧与法治理念能够恒久闪光,推及开来。
01、孙小果案
案情简介: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其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1998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后死刑未被核准,改为死缓。孙小果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2019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2月23日,法院对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维持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也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
点评:从1998年一审、1999年二审以及2007年原再审到本次再审,案件跨度之长令人震惊,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在诉讼程序上也“破天荒”的启动了2次再审。原再审和二审程序否定了一审认定的孙小果强奸幼女的事实并据此改判,而本次再审查明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修正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仅如此,本案查明在原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具有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腐败现象严重。上述两种情形满足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的条件,云南高院据此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就强奸罪而言,孙小果存在多人轮奸、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奸妇女及幼女多人等情形,满足强奸罪升格法定刑的条件,孙小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强奸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所犯强奸罪已达到1979年刑法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同时,孙小果还涉及多起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云南高院在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依法对原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历时二十余年,孙小果终于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可是我们应清楚的看到,在原再审和二审程序中,因为个别司法官员丧失理想信念造成的司法不公现象触目惊心,严重挑战社会公众和法律底线的事实。我们更应抓住孙小果这一典型案件,对“关系网”“保护伞”绝不姑息,深入查找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短板,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02、张扣扣案
案情简介:1996年,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待二人返回时,持刀向二人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又到王自新家中,持刀向王自新胸部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还点燃了王校军的小轿车,致该车严重受损。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原判。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点评: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引发了大众对“道德与法律”、“血亲复仇”等话题的热议,张扣扣辩护人“精彩绝伦”的辩护词形成了支持与鄙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对于本案,在法律上可以归类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类案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严格把握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中国社会的民风民情,最终往往秉持从宽的态度。
但有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为恶劣,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极其大,甚至出现“灭门”、杀死多人的情况。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也依法核准了死刑。本案中,张扣扣精心策划犯并在春节期间持刀杀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持刀捅刺王正军、王校军后,又二次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刺死三人都属身体要害部位,接连杀死三人后还有泄愤烧车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结果极其严重。张扣扣虽然认罪,但始终不悔罪,其辩护律师始终坚持张扣扣“血亲复仇”具有正当性,这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是完全相悖的。张扣扣虽然具有自首行为,也一直在忏悔自己因21年前的阴影而滥杀无辜,以获得裁判者的同情。但从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来看,张扣扣都没有免死的理由。
建设新时代法治中国正在路上,需要当代法律人共同努力,如果法律失去公正效用,私力救济必然兴起,近年很多地方发生报复社会的恶性死伤案件,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法律必须为他们主持公道,我们也必须正视这个问题,以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03、顾雏军等人再审案
案情简介: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对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宣告无罪。
点评:本案历时14年,终于尘埃落定。再审审理秉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对一审、二审进行了纠正,同时会引导企业家创业、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坚守底线。该案毫无疑问将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必将因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意义而载入史册。
顾雏军当初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当时法律上关于无形资产出资、对外投资的规定。控股股东在经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调集资金进行内部资本运作本质上应视为企业间的借贷,但金融监管政策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所导致得法律规则的模糊性使得顾雏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很大争议。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在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律上应摒除旧的思想观念,推陈出新,勇于探索,在实践中做出看得见的进步。
我所承办的某集团董事长乔某某私分国有财产、对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行贿一案,也曾面临重重困难。但在2018年前后,两高一部相继出台相关法规,强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慎重对待涉企业家犯罪案件。我们在办理该涉企业家历史问题的案件中,据理力争,为保障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为民营企业的合法、有序经营保驾护航做出了突出贡献。
以顾雏军案代表的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是由个案正义到实现普遍正义的又一次重大迈进。在类似案件中,只有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才能更为理性客观地对案件中存在着的错综复杂的事实,加以厘清、区分,既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益,也维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从而真正地实现刑事法治,建设气氛更为公平、保障更为全面的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
04、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此外,以杜少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活动。2019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杜少平死刑、罗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30日,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点评:网友直呼“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的、震惊全国的“操场埋尸案”终于彻底查清,广大网友及媒体纷纷表示大快人心。该案真相与邓世平一起“沉睡”了16年,迟到了数十年的正义让我们欣慰,更让我们叹息。
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该案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再者,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这起案件虽然沉寂了许久,但在法律上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表明,被告人自己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办案单位根据其供述,找到了尸体。这些只有被告人自己知道,而别人不知道的情况,如果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可以相匹配、印证,基本上就达到了法律上要求定案的标准。
相关政法机关也应该从“操场埋尸案”中汲取深刻的教训。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有过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在该案中能秉公执法,此案不可能被搁置16年之久。正义之所以迟到,甚至差点缺席,症结就在于,被告人编织了一张巨大“关系网”,当地公安机关多名执法人员被网罗其中。这些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己任的人摇身一变成为罪犯的“保护伞”,何谈正义?在对黑恶势力的多层次立体化打击中,同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最后的决定性的胜利,才能扫出海晏河清的朗朗乾坤,才能建起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巍峨大厦。
05、艾文礼受贿案
案情简介: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任各职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2019年4月,法院一审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系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点评: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也提出了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人民法院也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艾文礼的减轻处罚判处8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腐败分子强大的震慑和示范效应。
艾文礼不光具有自首情节,最重要的一点,是其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艾文礼案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刚刚修订完成,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尚在摸索之中,相关文件缺少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具有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程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职务类犯罪不属于此范围,还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是司法机关权力,律师无从置喙。如果被告人自首,又认罪认罚,两项从宽的规定能否同时适用等等一系列问题摆在面前,实务界和学术界关于此问题的争论,持续升温。艾文礼案的宣判,为此类案件树立了标杆,在一定程度上也平息了争论。在艾文礼案尚未正式宣判之前,我所便承办了与之类似案件——某省部级干部李某某受贿案,在该案中,我所刑事业务部凭借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原则和机理的准确理解,以及对案件具体细节的精准分析,分别向该案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主动申请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理念,并最终取得了优异的辩护效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把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与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紧密结合起来,全力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确保反腐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进行。艾文礼案的侦查、审理和判决充分显示了法治对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对不能腐的建设作用,对不想腐的堤坝作用,彰显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力量。
06、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
案情简介: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4日,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山路时,钟元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2019年2月1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决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19年8月30日,钟元被执行死刑。
点评:随着一声宣判,本案终于告一段落,无论多严酷的惩罚也挽回不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当新事物、新模式改变了我们的行为习惯、重构了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我们及时对监管模式和规则设定进行调整、更新,以重建责任框架,消化新的社会风险。
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因赌博欠债,预谋抢劫,并将犯罪目标锁定于滴滴顺风车女乘客,动机十分卑劣。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并未成功,因第一名女乘客设法逃离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并非主动放弃,所以不构成犯罪中止。在第一次抢劫未果之后,被告人毫无悔改之心,次日即再次实施抢劫,继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在被害人无任何反抗的情况下,为灭口采用扼颈、持刀连续捅刺头颈部等方式将其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我们应该吸取深刻的教训,记住这个沉痛的代价。随着各种新业态新经济形式的迅速崛起和壮大,单靠政府很难建立密不透风的风险控制体系,需要互联网企业同样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络平台打破了行业的边界、形成了资源的整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行为的边界、法律的底线;互联网催生了技术的创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资本思维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只有各社会主体共同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共识,担负起肩头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才能把风险拒之门外。
07、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点评: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根据这份《意见》,今后即便是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发生实害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改变了以往“无损害,不惩罚”的做法。在《意见》出台之前,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不会轻易判决为故意犯罪,大都仅以过失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法定刑较轻且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构罪要件。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有轻纵犯罪人之嫌,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现如今明确高空抛物故意犯罪,在理论上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说明了司法机关利用刑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治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决心。
《意见》出台后,明确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厘清了侵权人、物业等法律主体责任,也指出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治理、形成合力,强调对高空抛物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这份《意见》,既可当做一份司法文书,也可视为一份社会治理教科书。通过司法的主动介入,法律“活了”起来,有效推动了社会治理
08、“善心汇”传销案
案情简介: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1046亿余元。
2018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亿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与普通的传销相比,“善心汇”将精准定位发挥到了一个非常高度——扶贫、绑架“底层”!参与“善心汇”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残疾人和农村留守老人这两大类人群成为善心汇最大的宣传噱头和欺骗对象。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洗脑下,百万会员对于在行善的同时也能获得高额回报的“善心汇”深信不疑。
任何人想要加入“善心汇”,都需要登录一个系统,每个身份证只可以注册一次,而且必须有推荐人,还需要缴纳每年300元的会费。“善心汇”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心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此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善心汇”处处打着“跟着党走”“向党靠拢”的旗号,以“爱国之名”虚假宣传,“精神领袖”亲自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并给出极高的利益进行诱惑。扒去其伪善的外衣,可以看出“善心汇”其实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和传销。其无营利模式,无实体资产,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拆东墙补西墙”。
庞氏骗局式的非法集资在中国屡禁屡现,而且常能煽动出某种附加的狂热,这值得深思。我们不能对不合理以及激进的要求妥协,应加强对受蒙蔽的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带头闹事的骨干人员的打击力度,对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09、“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常仁尧驾车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想起上学时因违反纪律曾被张某体罚,心生恼怒,遂拦下张某,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朝张某面部猛击一拳,又先后朝张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围观。事后,常仁尧将其要求同伴在一旁录制的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7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自古以来,中国是一个尊师重教的国家。教师作为一个传道授业解惑的职业,理应得到学生的尊重与感恩。严师出高徒,教师惩罚学生也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本案之所以广受大众的关注,是因为我国的某些教师确实存在体罚学生等不当行为,但“以暴制暴”绝不是法治社会所能容许的,报复殴打老师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出于报复的心理,通过殴打、辱骂的方式来报复被害人。20年前的恩怨,早已超过法律追诉时效。被告人在马路上对被害人进行拦截,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甚至要其同行进行录像并该公开传播,这给被害人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巨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已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由于视频在互联网上不断传播,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愤慨,特别是对教师群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此案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如何让行凶者改悔、让教师得到应有的保护、让体罚学生等不当行为消失。但是无论如何,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都不能成为报复的借口和理由,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学生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但是如果采取暴力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0、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
系统犯罪案
案情简介: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张某等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点评:爬虫技术的本质是一套实现高效下载的系统,通过遍历网络内容,按照指定规则提取所需的网页数据,并下载到本地形成互联网网页镜像备份的程序。任何技术的应用都必须遵循法律的框架,所谓中立的技术在非法意图的支配下仍然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本案所使用的技术采取了伪造手段逃避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以及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本案之所以引起较多关注,就是在于确认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这毫无疑问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本案所反映出来的这种立法和司法上的不完美性可能比前述刑事违法性的确认更具有启发意义。我所曾承办的快播案中,涉及互联网、计算机等高新领域,其海量的数据、高精尖的技术等为刑事辩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但这类挑战也恰恰可以成为刑事业务发展的新方向。总而言之,法律不会禁止技术创新和成果共享,但任何打着技术的名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毋庸置疑,技术的运用必须以充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新技术的发展也对律师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紧跟前沿技术,革新观念。
回首2019年,天达共和刑事部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结案34件,已结案案件基本上百分百地实现了预订的诉讼目标,其中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1件1人;撤回起诉1件1人;重罪改轻罪1件1人;法院一审判决缓刑2件3人,减轻处罚2件2人,押判量刑1件1人,从轻处罚2件2人;二审发回重审2件2人;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完成诉讼目标得以胜诉2件2人。除此之外,在办理的案件中成功为9名当事人取保候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司法的公平正义,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9年天达共和刑事业务部在诉讼业务取得丰硕结果的同时,也在积极开展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为大型央企、金融、投资公司等12家公司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展望2020年,天达共和刑事业务部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一如既往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提供精细化的刑事法律服务。我们将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为中国法治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力量,谱写新的篇章。
2019年人民法院报十大刑事案例评析
作者:杜连军 褚智林 王助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人民法院报编辑部选取了2019年十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