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投资合同的条款设计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干货文章开门见山。现将综艺节目投资合同的重要条款梳理如下: 1、注意投资款支付时间和监管 任何投资都不建议一次性支付投资全款,至少应该采用两期支付的方式。

干货文章开门见山。现将综艺节目投资合同的重要条款梳理如下:
1、注意投资款支付时间和监管
任何投资都不建议一次性支付投资全款,至少应该采用两期支付的方式。第一笔投资款可以在投资合同签署后一段时间支付(建议最多70%,视节目制作成本需要),第二笔投资款最好在全部节目录制完成前一段时间支付。对投资方来说,可以一定程度上把握资金的流向,避免在节目制作前期花费太大,以至于最后需要追加投资。
此外,获得制作方的节目详细预算是必须的,建议可以直接作为合同附件,一切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支付,超出预算必须经投资方同意。
2、注意制作公司与播出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内容
一般来说,应该在制作公司与播出电视台签订播出合同之前进行投资,这样可以避免播出合同对投资合同的诸多限制。但另一方面,在签订播出合同之后投资也有好处,因为可以确定该档节目能够在电视台播出,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
如果在播出合同签订之后再进行节目投资的,建议投资方应至少知道该播出合同是否有投资方资格限制、版权归属限制、艺人经纪权限制等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投资。如果可能,建议要求制作方承诺其与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会与投资合同的约定产生冲突。
3、注意节目版权的归属
如上所述,电视台的播出合同一般较为强势,在该类合同中版权归属往往已经约定明确(一般是电视台和制作方共同共有),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无法再取得节目版权,但应约定版权收益共享,或者可以经通知后免费使用。
4、选秀节目需注意艺人的经纪权归属
选秀节目中艺人经纪权归属十分重要,因为很多艺人在刚开始并不是十分显眼,但经过节目的包装后可能身价翻番,因此,在投资合同中对于选秀艺人的经纪权归属应该做出相应约定。但问题在于,电视台一般会在前期就控制这类艺人的经纪约,很多电视台都成立了经纪公司管理艺人,在这种情况,投资合同中再对艺人经纪权归属做出约定并无意义,建议可以针对该节目艺人直接成立新的经纪公司,约定在新公司中投资人占有一定比例股份,从而获得经纪收益。
5、注意节目因政策变化原因无法播出时的投资款处理
有关部门对综艺节目的政策比较游离,因此制作方制作的节目须符合广电总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现行的规定导致节目正常播出受阻的,应由制作方负责与广电部门沟通,若最终无法正常播出,投资方是否有权收回投资款,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的问题。政策风险一般归类为不可抗力,但从制作方考虑,这类政策并非完全不可预测,至于是否可以完全收回投资款,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
6、注意节目原始版权授权工作
如果节目版式是从外国引进的,就涉及到版权许可的问题。一般来说,应规定由制作方负责该节目模式及相关素材使用许可的被授权工作,制作方应承诺该节目从准备制作直至最终播出的所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且已获得有关权利方的书面许可或授权。
7、注意与其他投资方的合同内容
制作方为了获得制作费用,可能不只和一家投资方合作,也还会涉及到对外冠名、招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制作方应向各投资方承诺其与其他投资方或赞助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会对投资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并保证其与其他投资方或赞助方所签署的合同中的内容不会与投资合同的约定产生冲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