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演员聘用合同中原来约定了署名权,但是现在他的戏份都被剪掉了,还要给他署名吗?可以不署名吗?
好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1.《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中演员的署名权规定如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但这条并未涉及到演员,我理解的是,演员享有的是邻接权,因此《著作权法》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等。但不论如何规定,演员都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3.从此出发,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演员等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获得报酬权。但这种表明是以真实存在作品中的创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最终呈现的电影画面里是有该演员出现的,如果根本就没有该演员的戏份也就不存在表明自己身份的问题,因为没有身份载体可表达。
4.但虽然没有署名权,我认为可以采取致谢或者XX对本片亦有贡献的方式。另外,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拍摄戏份应该出现或其他限制性条款的,应该遵从合同约定。无论如何,报酬是要给的哟。
戏份被删掉的演员还应署名吗?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电影演员聘用合同中原来约定了署名权,但是现在他的戏份都被剪掉了,还要给他署名吗?可以不署名吗? 好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