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桦说》最新一回主题分享会在桦天律师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办。本次分享会主题为“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刘海军律师担任主讲人,当天在所的部分律师和实习律师一起参加了分享会,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
本次分享内容主要分为“工伤的基本知识”和“农民工工伤如何救济”两个部分。在基本知识部分,刘海军律师以北京市为例,从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工伤认定标准的“三工原则”、申请时间、认定过程期限、申请工伤需要提交的材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赔偿标准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说。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因工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工受伤后由于维权意识较差而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亟需专业律师的救助。因此,在本次分享内容的第二个部分,刘海军律师特意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对“农民工工伤如何救济”进行了重点说明。
在互动讨论阶段,桦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孙宏臣律师为大家分享了其最近成功办理的一起工伤认定申请案例,该案为北京地区首例、员工疫情隔离期间突发疾病去世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结合刘海军律师分享的内容,孙律师将该案的办案情况一一介绍。谢美虹、任云、李志华等律师也根据各自的办案经验,结合实际案例在会上作了精彩发言。
历时两个小时,本次分享会圆满结束。会后刘海军律师及实习律师李宇还将相关分享内容整理成文,以为大家更好地处理“工伤”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工伤鉴定知多少
在只有几个人的小单位上班,工作中受伤了可以找单位要工伤赔偿么?如果属于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以上是我们在涉及到“工伤”的法律咨询中遇到的最多的两个问题。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工伤的认定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很多我们认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地被视为属于工伤。
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有关“工伤”的那点事儿,聊聊什么是工伤,以及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够获得哪些赔偿?
0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③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因公外出期间”是指:
①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②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③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上下班途中”包括: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即使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但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02 工伤赔偿有哪些
发生工伤以后,能获得哪些工伤赔偿?以北京地区为例,赔偿的具体标准有以下几类:
(一)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可以依法获得工伤赔偿。不同的伤情,可以依法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是不同的。
1.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
工伤期间的工资
交通食宿费
2.受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
工伤期间的工资
交通食宿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
(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等级的高低,相关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越重的赔偿金额越多。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享有),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说明:
①1至4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5至6级的,并不必然支付伤残津贴。仅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员工本人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注:
工伤职工(仅5至10级享有)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三)工亡的三项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为:42359元×20=8471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七)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用,实行凭据报销。
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八)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3 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规则外,在实务当中,还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以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刘海军律师:工伤认定知多少
作者:刘海军 李宇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6月5日,《桦说》最新一回主题分享会在桦天律师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