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咨询:
公司聘请了几名有经验的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的离退休人员再次就业适用何种法律关系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离退休人员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种是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必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要么缴费至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或者,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即便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再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其未享受退休待遇,则仍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仍然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立即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对退休人员的就业未进行禁止,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亦不再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聘请其再次就业的,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该种情形的退休人员,聘用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八)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叶攀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蒋先生咨询: 公司聘请了几名有经验的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的离退休人员再次就业适用何种法律关系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