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在上海时装周2016春夏作品发布会上发布与涉案夹克衫类似款的服装,并通过网店销售。B公司通过其淘宝店销售涉案夹克衫,上架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在上海时装周2016春夏作品发布会上发布与涉案夹克衫类似款的服装,并通过网店销售。B公司通过其淘宝店销售涉案夹克衫,上架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B公司和C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B公司主要负责生产,B公司、C公司共同销售。
A公司认为,B公司和C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服装实物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A公司要求保护的是其对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样板作为图形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法院即依据著作权法对A公司的权利进行审查。同时,只有确认A公司的服装成品可作为美术作品、样板可作为图形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才能进入B公司、C公司是否侵权、侵犯何种具体权能、两被告在侵权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如何赔偿等问题的判断之中。
第二,本案中,涉案服装成衣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在于,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其所谓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即使涉案服装的美感能与其功能从观念上予以分开,但涉案服装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A公司的设计师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设计出了涉案服装,这种组合并未构成原告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并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
第三,本案中,涉案服装的样板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样板是从设计图到成衣的中间环节,其具有的功能性的部分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只有符合独创性、艺术性的要件,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基于服装构造表达的相对有限性,A公司所提供样板的点、线、面的排列、组合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及艺术美感,只是作为生产服装的必要工具,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退一步讲,即便可以将服装样板视为图形作品,认可A公司拥有服装样板的著作权,亦不能直接判定B公司、C公司侵权,还必须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判定是B公司、C公司否存在侵犯A公司样板著作权的行为。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C公司使用反向工程获取相同服装样板,故A公司主张的B公司、C公司侵犯其样板著作权的行为依然无法成立。
综上,A公司的各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也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服装样板又称裁片纸样,是由领、袖、袋等分离的纸块组成的平面服装。样板是对设计平面图的进一步表达和演绎,将服装的结构说明演进成了与成衣更接近的平面图块。服装样板汇聚了服装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在判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之时,仍须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加以判定,即在两个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行为人具备接触被侵权方作品条件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其独立创作,则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为了尽可能地对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装进行保护,服装设计著作权人可以考虑进行著作权登记,从著作权的角度加以保护,还可以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从专利权的角度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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