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之诉的几点思考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夫妻共同债务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研究和裁判规则也都较为成熟,那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与普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什么区别呢?

前言
夫妻共同债务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研究和裁判规则也都较为成熟,那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与普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近日碰到一起案例:委托人和丈夫于1985年结婚,2023年离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丈夫以自己名义对外大额借款。2022年,委托人丈夫被起诉归还借款300多万元,法院判决委托人丈夫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息,嗣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财产。近期,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由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法院判决委托人丈夫归还的借款本息为委托人和委托人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委托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如认为某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债权纠纷案件就会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前述案例中的债权人却舍近求远,将一案就能解决的争议一分为二,既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但此类债权人并非个例,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也不少见,有些是债权人在原债权纠纷案中未起诉配偶,有些是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后与举债一方达成调解并撤回了对配偶的起诉。那么,相比普通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这类纠纷有什么特殊值得注意之处呢?笔者针对实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原告是债权人无异议,但是被告主体如何确定?笔者检索了浙江省近三年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发现被告选择有三种不同方式,且法院都正常审理支持。
第一种,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9497号案,原告陈某某将何某某、楼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2013)绍诸商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原告债权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诉请。笔者遇到的案例中,委托人和委托人丈夫就被列为共同被告了,实践中该种主张形式也是最多的。
第二种,将配偶一方列为单独被告。如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民初638号案,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将举债方程某某的配偶刘某某列为单独被告,要求确认程某某与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被告刘某某和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诉请。
第三种,将配偶一方列为单独被告,将举债一方列为第三人。如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浙0881民初2280号案,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举债方的配偶祝某某列为被告,将举债方王某某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法院判决王某某应返还兴合房地产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为夫妻祝某某和王某某的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诉请。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中,作为被告的配偶一方常用的抗辩观点是原告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显然,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与债权人原债权纠纷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所以,法院对于配偶一方一事不再理的抗辩基本都不支持,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04548号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686号、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7647号均明确债权人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些债权人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时,已经超过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起三年,作为被告的配偶一方就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针对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夫妻共同纠纷确认纠纷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的本质是要求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有给付内容,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司法实务中,采纳第一种观点的居多,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案,最高院认为: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衷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某某向原告衷某某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某某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572号案,被上诉人戴某某起诉要求“确认(2008)杭上民二初字第1183号判决书确认的第一、二项债务为姜某某与案外人赵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和杭州中院均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外,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3393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1538号中,法院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是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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