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民法典,最高法修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已完成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导读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已完成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原颁布于2019年10月,共19个条文,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的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程序、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该《规定》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检索,自颁布以来,一审判决中引用本《规定》的案件达1209件[1],足以见得其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成果之一。一方面,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过程中,已吸收了《规定》的部分内容,因此需要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删除,以免重复;另一方面,本次修改亦是对《民法典》中新规定的积极回应,以顺应民法典立法精神。具体而言,本次修改共涉及《规定》的9个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标民法典,对部分条款中引用法条的名称及条目序号进行了调整;
(二)对部分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的条款进行删除;
(三)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条款上,对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如个人信息利用的侵权免责事项等,采取了删除处理;
(四)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
原《规定》与本次修改后《规定》的变化部分对比及简要解读如下:
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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