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本文在拓宽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主体的基础上,综述当前的试点情况以及浙江经验。
通过分析比较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四种监管模式后认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将是今后确认采用的监管模式。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主要路径,希望可以帮助企业未雨绸缪。
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相较于欧美国家「放过涉案企业,但严惩责任人」的刑事政策,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普遍适用的是「既不起诉企业,也不起诉企业家」的原则。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也适用于与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犯罪。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进一步拓宽适用主体,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个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于 1974 年起源于美国,后被欧美其他国家借鉴并进行本土化改造,对于中国来说属于「舶来品」。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本土化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该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融合的法理基础尚付阙如。
以英国为代表的一元制模式,检察机关只能就已经提起公诉的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由于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兼容性更强。
因此,合规整改检察建议不起诉和合规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一元制模式成为了当前检察机关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合规考察附条件不起诉模式,需要借助有效的合规监管,目前多地检察机关也在做有益的尝试。
根据监管主体及刑事合规计划打造主体的不同,目前合规不起诉监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 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
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是指检察机关与合适的企业签订《刑事合规监管协议》,由检察机关设立刑事合规专员对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后续的合规整改进行监督和考察的模式。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是采用了上述模式。但该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违背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色」,且由于需要长期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其他司法资源,加之合规涉及诸多领域,单靠检察院内部的专业人才实际不能完全胜任合规监管的工作,因此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现实难度。
2. 独立监管人模式
独立监管人模式是指涉案企业在名录库中选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人员,由第三方组织制定合规计划,协助并监督其合规制度建设,在考察期结束后,出具书面报告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参考的模式。
深圳宝安区人检察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就是采用了上述模式。但该模式由于监管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评判者」,加之独立监管人的相关报酬由企业承担,由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独立监管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会令人产生担忧,存在「合规腐败」的风险。
3. 行政机关监管模式
行政机关监管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委托有政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机关作为监管主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制度建设进行监督考察的模式。
宁波市人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就是采用上述模式。但该模式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机关无法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合规监管,同时还面临行政机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4.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工商联、司法局等其他行政单位共同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第三方合规监管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方合规组织对涉案企业出具的刑事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考察,考察期满后由第三方监管组织出具书面意见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后提交给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参考依据的模式。
上海市金山区人检察院、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等就是采用上述模式。该模式厘清了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监管组织与涉案企业的关系,由涉案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打造刑事合规计划。
第三方监管组织负责审查并监督合规计划实施情况,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监管组织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如此,既可以防止合规腐败的发生,保证第三方监管组织的独立性、中立性,又可以实质性地推进涉案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保障合规监管的有效实施,让检察机关回归到法律监督的本职。
《指导意见》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案企业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可见,作为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最高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确认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作为了今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模式。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主要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 9 个步骤:
① 企业合规初审: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能否适用刑事合规进行初步审查;
② 企业认罪认罚,修复法益并提交合规意愿申请:
企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修补法益后,主动提交自愿开展合规承诺书,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③ 基层检察院报请启动:
基层检察院报请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商请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④ 选任并成立第三方监管组织:
在第三方合规监管名录库内选任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组建第三方合规监管组织和负责人;
⑤ 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并审查:
在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打造企业合规计划提交后,第三方合规监管组织对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可行性、全面性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意见;
⑥ 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
在企业合规计划通过后,第三方合规监管组织对企业履行合规计划进行监管和考察,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有效实施合规计划;
⑦ 监管期满后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方合规监管组织在企业监管期满后根据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提交检察机关作为参考;
⑧ 合规不起诉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召集第三方监管组织、涉案企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代表对涉案企业是否可以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听证;
⑨ 宣告不起诉:
检察机关根据第三方监管组织的书面意见以及公开听证的代表意见,对涉案企业宣告不起诉。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下合规协助人的参与环节及工作内容如下图: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的第三方监管人模式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主要流程,企业合规协助人主要可以在下面五个方面发挥作用:
1. 协助企业提交合规申请,推进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程序
合规协助人在详细调查、研究、分析企业或者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个人的涉案情况后,围绕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保护的必要性、挽救的可能性、社会法益的修复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等方面,充分阐述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由,协助企业形成并提交合规申请。
在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合规协助人可以进一步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特别是未列入试点的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援引合规不起诉案例来打消检察机关适用的顾虑。
截至2021年8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共办理了涉企业的合规案件 206 件,涉及罪名主要有:
2. 协助企业打造合规计划
作为整个企业合规不起最核心的内容,合规计划的制定主体在试点过程中也在不断的演变,从最开始的检察机关到独立监管第三人最后回归到涉案企业,而合规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将直接决定了能否通过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审查,能否最终通过合规考察获得不起诉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是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3. 协助和指导企业实施合规计划
在合规计划通过第三方组织的审查后,企业就需要积极实施合规计划,并在承诺的考察期内履行完毕。
由于合规体系建设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此前并无太多经验可以借鉴,故需要企业合规协助人全程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协助,特别是企业合规协助人参与了前期合规计划打造的情况下,其对于合规计划的各项内容更为熟悉,更能保障企业有效地履行合规计划。
4. 及时响应和调整合规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可以预见,第三方组织人员在对企业履行合规计划进行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往往会提出相应的专业意见及建议,此时就需要企业合规协助人对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响应,纠正企业履行合规计划的不当行为。
另外,由于合规考察期是一个较长的时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发生变化,此时也需要企业合规协助人及时调整合规计划,并就调整的合理性向第三方组织作出说明,征得第三方组织的同意。
5. 陪同企业参与合规不起诉听证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要求第三方组织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从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公布的试点案例来看,作为合规不起诉宣告前重要的环节,为体现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检察机关往往会召集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代表进行公开听证。
此时,合规协助人需要陪同企业参与合规不起诉听证,就听证现场的各方观点及疑问及时予以回应和解答,争取参与人员能够一致建议对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处理。
大合规时代,企业不可不知的新制度
作者:朱艇 孙小迪来源:iLaw合规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本文在拓宽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主体的基础上,综述当前的试点情况以及浙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