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三十三)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置备法定资料之外的其他资料是否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置备法定资料之外的其他资料是否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置备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备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旨在依法保护股东的法定知情权,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知情权之外的股东知情权利益的,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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