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骂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阜康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甲某系乙某弟媳,因家庭矛盾,对乙某怀恨在心,通过短信对乙某进行辱骂,并借助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辱骂乙某,散布扭曲乙某形象的谣言,并将乙某及其弟弟丙某的照片公布在抖音平台上。

案情简介
甲某系乙某弟媳,因家庭矛盾,对乙某怀恨在心,通过短信对乙某进行辱骂,并借助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辱骂乙某,散布扭曲乙某形象的谣言,并将乙某及其弟弟丙某的照片公布在抖音平台上。该视频发出后,被乙某的朋友刷到并转发至乙某,乙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认为
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对乙某名誉权的侵犯,给乙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甲某在该新媒体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乙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寄语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个人言行举止同样要受到法律约束。任何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行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辱骂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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