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活动二者所依据的实体法基础、保护法益、诉讼目的、诉讼参加人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且刑事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解决的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件的审理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捏。为实现案件公正审理的纠纷解决目标,在审理刑民交叉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上述差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如果简单化地依据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来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民事判决在实体上的公正性和程序上的正当性均难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仅赋予已确认事实以相对的预决力,并非是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案件中无需举证,但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预决事实可以作出不相一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对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原则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当得到维护。但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活动二者所依据的实体法基础、保护法益、诉讼目的、诉讼参加人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且刑事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解决的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件的审理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为实现案件公正审理的纠纷解决目标,在审理刑民交叉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上述差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具体到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关于刘炼以新华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的包括本案1 000万元资金在内的10740万余元融资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并无相应的事实基础,对涉及本案1 000万元资金的融资过程,该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明确认定刘炼系以迪奥公司的名义向忠县支行融资。加之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审理过程,如果简单化地依据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来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民事判决在实体上的公正性和程序上的正当性均难以实现。本院《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仅赋予已确以事实以相对的预决力,并非是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案件中无需举证,但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预决事实可以作出不相一致的认定。故原再审判决关于生效刑事判决已经将本案所涉1000万元资金认定为属于刘炼挪用新华信托公司资金,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之规定应由新华信托公司承担责任的认定,混淆了预决事实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本院予以纠正。同理,对忠县支行以该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为依据主张应由新华信托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 1 3年版,第24~4 1页。
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对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影响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