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无法足额清偿,追加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已是实践中的常见作法,但股东要追加到何种程度,是否有穷尽追加所有股东?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审查股东的出资款是否到位,审查的不止是现任股东,还要审查前任股东,有些情况下还要审查发起人股东。
1、审查现任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我们不仅要审查股东具体出资款是否足额到位、还要审查是否股东有为了规避责任而进行的减少注册资本等违法操作?
2、如公司前任股东(排除发起人股东)已将其股权转让给现股东,能否追加前任股东?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如果公司的债务产生于股权转让之前,且前任股东也未出资到位,这种情况下前任股东应承担未足额出资的相关责任。虽然很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数额由受让股东来补足,但笔者认为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当然如果公司债务产生于股权转让之后,应由现任的股东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责任。
3、实践中往往容易遗漏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部分发起人股东并非前任股东,也非现任股东,此时考虑为设立公司发起人股东是否有足额缴纳出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笔者认为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形:
(1)全部发起人是否已足额出资(包括增资部分)到位?发起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有些发起人股东未足额缴纳,应追加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2)有些发起人股东已足额出资到位,但部分发起人尚未足额出资到位,此时,不管所有的发起人股东是否已转让股权,已足额出资发起人仍应对其他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在其尚未足额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其他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股东追偿。
二、如果公司所有的股东均出资到位,还能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笔者建议债权人应查看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是否属于正常状态?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否届满?公司是否有符合解散的情形?股东是否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损失债权人利益?
笔者曾代理多个案件的股东,因未公司被吊销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而被债权人起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后公司股东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往往很多小股东虽抗辩其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保存公司的帐册等重要财务资料,无法清算的责任在于大股东,但最后仍被法院判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非按比例承担责任。
因此,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符合《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应当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向法院对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的债权人对股东提起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在现实在适用中还要结合大、小股东的地位、持股比例,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来分析,是否担任公司的财务、管理职务(如董事、监事)等,此外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第16日起开始起算。
如何理解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是现实中的重点和难点,实践中仍较难举证,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判例只要符合公司解散情形,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大多数情况下,股东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终本后股东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作者:吴子华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是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无法足额清偿,追加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已是实践中的常见作法,但股东要追加到何种程度,是否有穷尽追加所有股东?下面进行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