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登记了影视第一出品方,委托人如何维权?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某公司口头安排员工负责某电影摄制、公映、发行相关事宜,但该员工却以其注册的公司履行申请摄制许可证及公映许可证的行为,现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仅有该公司一人,某公司为摄制单位之一。

某公司口头安排员工负责某电影摄制、公映、发行相关事宜,但该员工却以其注册的公司履行申请摄制许可证及公映许可证的行为,现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仅有该公司一人,某公司为摄制单位之一。
现某公司想依法维权,涤除该公司对电影的关联,获取对该电影的全部权利。请问对处理该诉请和纠纷有什么解决思路?
答:
对于该员工而言,如果能够有充分证据(比如口头安排证人、聊天记录、相关邮件等)证明当初的委托实质情况,我认为可以追究该员工的违约责任。
如果以上证据都没有,我想从事实合同的角度出发,比如该员工如何取得剧本的,如何获取影片信息的等合理性出发,来论证实质的委托关系。
如果委托合同关系不行,也可以从侵权角度思考一下:
如剧本我们是否有书面授权?
电影中的某些元素或相关内容是否需要我们授权?
也就是试图找到该电影侵犯我们权益的部分,就可以主张侵权,要求恢复原状等。
对于已经登记拍摄和公映许可证,看看是否可以同时申请行为禁令,要求暂停该影片的上映。
但我很疑惑的是,摄制许可证出来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制止该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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