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化妆品生产性企业近1600家,尽管数量上远远小于化妆品贸易型企业和终端服务性企业,但化妆品生产型企业化妆品质量与安全的基础。针对给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化妆品生产型企业的现状,本文对化妆品生产型企业所存在的法律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旨在引导化妆品生产型企业走向规范,从源头上解决好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问题。
一、化妆品生产型企业法律困境分析
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未能深入理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内部管理不善,主要表现为:
- 增加生产新品种而不申报备案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细则》规定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事实上,只要卫生监督部门未查出,极少企业申报销加生产品种。 - 产品卫生监督标识不合格
部分化妆品监督标识不合格,无合格标记、生产日期、宣传疗效等。这些外部标记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企业的一种自我保护和自我宣传的方式。但一些企业至今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
3.无证生产不同程度存在
《条例》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事实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超过《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准的项目进行生产均属于无证生产。比如,典型案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含网售)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对中国广西桂林二月白化妆品厂、桂林二月白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优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和韩国.韩雪伊人国际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行为及其生产的全部产品依法查处。追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卫生管理存在问题
1.生产条件、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条例》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环境、生产设备、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所应达到的要求作了规定。但部分企业未建立实验室,且生产条件未达要求,对产品质量没有严格控制。
2.生产人员的卫生健康、资质问题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委托生产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化妆品委托生产不同程度存在着缺乏知识产权、追求短期利益、不注重环保等问题。其中,生产方(承接方)的风险表现为:
1.经济风险方面。定作方由于对市场预测的不准而临时调整订货量或生产产品品种时,生产方将会面临大量资金被占用、原材料及成品积压等问题。
2.质量风险方面。实行OEM合作后,生产方没有按照定作方要求完成加工生产,将承担违约和产品质量责任。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法律困境的应对对策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管理者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互相交流管理经验,自觉遵守卫生法规和标准。同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大力宣传卫生法规,召开企业管理者培训、研讨会,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回顾2014年,有以下重要法规需要引起化妆品生产型企业的注意:
1.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仅具有清洁、去角质作用的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美白增白功能。
2.2014年,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3.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要求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防驰名商标被滥用。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上由50万增至300万。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对假冒商品的规定改为“退一赔三,并设置了最低500元的赔偿条例。”
制定卫生规范标准,加强卫生监管
《条例》尽管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环境、生产设备、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所应符合要求,但并未作较为具体的规定,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作明确的规定。另外,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管,对违法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强化产品质量控制,改善卫生条件
一方面,企业要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测,自觉对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并建立记录,对生产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要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注意操作时的卫生,强化无菌观念。改善生产环境卫生如车间空气的净化消毒、设备、生产用具的卫生、包装材料卫生及周围环境卫生等,并符合要求。
妥善解决委托生产问题,坚持合作共赢
合作双方在合作前期应审慎考察,了解对方合同履行能力;合同订立应全面、仔细;合作双方应相互信任,力求长期稳定合作;商标内容须合法,包装装饰不得仿冒;明确商标使用和提供方式,多余或废弃的标识不得卖给他人;未经定做方同意,生产方无权对多余的产品自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