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一项应用越来越广泛的金钱担保,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而“定金罚则”则是对定金担保作用的法定规范,那么如果定金已经支付,但因为双方就具体内容磋商无果导致最终未能签约,此时,给付定金的一方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呢?
经典案例
2020年9月,甲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甲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甲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乙进行磋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乙在《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卖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
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乙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甲。但甲觉得已经付了定金,现在差一点没有签约,很是气愤,为此,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收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产生。然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订,无法证明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的。《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对判决甲败诉。
风险提示
实践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公司治理建议
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呢?我们建议:
1、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须完成实际交付
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其成立必须以实际支付定金作为要件,且定金合同实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可以是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可以单独签署定金合同。另外,当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应视为双方对定金合同作出了变更,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且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也就不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所依据的主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定金条款属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只有在主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才生效,否则,如果主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如案例中合同并未实际签订的情况下,定金条款自然无适用的基础,因此作为定金收受一方主体,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签约前核实签约主体身份及资质、资格等,确保合同真实有效。
3、收受定金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
适用定金罚则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支付定金一方才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案例中,甲没有能举证证明主合同未能签订系因乙的过错行为所导致,法院判决认定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能否同时适用呢?我们此前发布的《购房者付定金后又反悔,定金能否退还?》(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合同法研88】
已付定金,合同未签成能否要求双倍返还?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定金作为一项应用越来越广泛的金钱担保,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而“定金罚则”则是对定金担保作用的法定规范,那么如果定金已经支付,但因为双方就具体内容磋商无果导致最终未能签约,此时,给